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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退役后的安置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市民政局 时间:2016-06-02 16:08:35.0 点击量:1372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11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3、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4、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5、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6、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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