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公寓式
周转用房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2号)和省委组织部等8家单位《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才公寓建设及人才租房年度租金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黑组发〔2017〕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引进优秀人才的扶持力度,市委、市政府决定为我市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公寓式周转用房(以下简称人才公寓)。为加强人才公寓的科学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促进引进和留住人才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以“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为原则,为我市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从域外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的周转性或临时性住房。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住房标准
第三条 双鸭山市城区内(市直和各区)事业单位和重点企业均可为其引进的优秀人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重点企业是指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或示范效应、对财政收入增长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中、省直企业除外)。
(一)年营业收入稳定盈利业绩较好,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大中型工业企业;
(二)纳入省政府年度重点推进产业项目的企业;
(三)拥有国家或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人才公寓的优秀人才是指我市事业单位、重点企业引进(含柔性引进)的,在我市无住房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事业单位从域外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进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人才;
(二)事业单位从域外引进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统招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重点企业引进的副总、总工程师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
(五)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较强科研攻关能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生产诀窍的工程技术人员,或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项目的成员;
(六)重点企业引进的“985”或“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七)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招聘引进的特殊和急需、紧缺优秀人才;
(八)其他情况的特殊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公寓为精装修公寓式住房,共三类户型:81.23—88.90平方米户型、62.36—66.86平方米户型、55.59—59.96平方米户型。
第六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人员可申请入住81.23—88.90平方米户型,第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人员可申请入住62.36—66.86平方米户型。前述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核认定后,可长期入住人才公寓。
第(五)项至第(八)项人员属于照顾性居住人员。未婚人员只能申请55.59—59.96平方米户型。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1套住房。
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有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优秀人才入住,照顾性居住人员需将房屋腾退。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企业为申请单位,负责申请、申报,协助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核查及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入住申请及材料初审、条件认定、复审核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房屋分配工作。日常运营管理及维修维护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
第八条 人才公寓按照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区人社局)初审,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复审,经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予以批复。
(一)申请:符合入住条件的申请人由本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申请表》,同时提供单位相关资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专业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聘用证书(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工资证明、专利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外籍人员还需提供来华工作许可、护照等材料(原件、复印件),以及在双鸭山市无住房承诺书和其他认定入住资格需要的材料。
(二)初审:单位主管部门或区人社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
(三)复审: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交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出具审批意见,报送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向申请单位反馈。
(四)入住:申请单位持审批后的《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申请表》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登记、分配、备案,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入住通知单,申请人持入住通知单到委托运营机构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入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动态管理。经审核认定符合继续入住条件的可续签入住协议。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运营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委托事项及服务标准,并对运营机构服务质量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运营机构负责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日常运营管理及维护维修;管理费用列入政府预算。
第十一条 居住人按入住协议缴纳物业以及水、电、气、供暖等费用。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标准进行一次性装修,使用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改)建,以及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五章 退 出
第十三条 在居住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报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向申请单位出具收回人才公寓书面通知,房屋腾退事宜按照入住协议执行。
(一)已在市区购买(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婚子女)或企业已分配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申请单位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
(三)居住期满,没有续签入住协议的;
(四)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存在弄虚作假、擅自转借、转租、调串居住对象或改变住房用途行为的;
(六)违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七)居住期内不良居住记录累计达到2条的;
(八)违反入住协议有关条款的;
(九)其他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居住人所在单位要按照入住协议等有关约定,切实承担起对居住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考评、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审批入住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获取周转房的,一经查实,除按同期同类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追缴租金外,将取消申请单位使用周转房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双鸭山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
2.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申请表
附件1
双鸭山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辛敏超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员:王炳红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孙 巍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广久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世芳 市财政局局长
姚玉红 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市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王炳红兼任。
附件2
双鸭山市引进优秀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人才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市房产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