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9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629


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双鸭山市投资兴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和所属各区财政分别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为同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加工产业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优惠、财政扶持和招商奖励、科技人才扶持等优惠政策。

1.在我市所属各区注册,并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投产纳税。

2.达到投资强度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和2500万元/公顷,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可按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下浮。

3.达到供地面积要求。落户于双鸭山经开区的项目供地不少于2公顷,其他项目供地不少于1公顷。

4.项目类型为生产加工创税型产业项目,不包括煤炭采掘业和洗选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以招商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兑现。

二、土地优惠

第五条  优化供地条件。

1.由项目所在区承担土地征拆、农转用等前期费用,给予净地挂牌。

2.项目供地达到“七通一平”(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和土地平整)标准,双鸭山经开区达到“九通一平”(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雨水、有线电视管线和土地平整)标准。

第六条  降低用地成本。

1.土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先租赁后出让。

2.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三、财政扶持

第七条  给予财政贡献奖励。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第八条  给予征地建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给予厂区基础设施投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基础设施投资奖励。

2.给予入驻双鸭山经开区的项目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厂房、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按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情况分若干年兑现并通过协议确定。

第九条  给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财政留成的100%

第十条  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奖励。前两年每年按当年租赁费的100%奖励。第三年起每年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情况继续给予奖励,最高等于当年租赁费的100%。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第十一条  给予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奖励不超过2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入驻双鸭山经开区的能源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用能奖励,产成品属轻抛货且运输超出辐射半径的项目给予一定运费奖励。

四、招商奖励

第十三条  给予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1.给予委托招商奖励。市所属各区、各部门按委托协议奖励受托人。奖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按核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最高300万元;第二部分按投产后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支付方式通过协议确定。

2.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引进重大项目的市直部门或区政府(含经开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向双鸭山经开区引荐项目。由各区引进落户经开区的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引荐区,招商引资各项奖励由引荐区财政负责支付。

五、科技人才扶持

第十五条  给予科技人才奖励。符合《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双办发〔201821号)《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双办文〔201744号)等政策规定条件的产业项目或个人,可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给予项目高管经营贡献奖励。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可给予项目不超过5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100%。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六、优化服务

第十七条  营造宽松的企业投资环境。

1.实施市级领导重点项目包保服务制度。对投资项目洽谈、签约、开工、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实施包保,帮助企业解决在前期、建设和投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推行互联网+政务、联合审批和领办代办制度。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对涉及国家、省相关事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3.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投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就业、培训和科技创新等政策。

七、其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的以下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经济500强项目;

3.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成长性好、产业拉动力强的项目;

4.农产品及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国家龙头企业项目;

5.黑粤(深圳、佛山等市)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附则。

1.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2.投资项目同一事项符合黑龙江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3.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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