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04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一文读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除的条件及程序,提出了正面清单企业差异化监管措施。《办法》于2021年10月29日起正式实施。

  一、什么是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全称是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指在生态环境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减免现场检查、慎用查封扣押和加强帮扶等正面激励措施的清单。

  二、为什么要实施正面清单?

  落实正面清单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优化执法方式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抓手。

2020年3月初,正值新冠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积极支持相关企业复工复产。

  2021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在总结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执法正面清单成功经验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建立常态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因此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我局于2020年4月建立我市第一批执法正面清单,为22家。

  三、纳入正面清单对企业的好处有哪些?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中,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更加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符合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等条件的,可依法不予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在清单有效期内要对清单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通过定期组织交流座谈等方式听取企业诉求,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

  四、哪些企业可以纳入正面清单?

  (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机构健全,排污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齐全,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规范;

(二)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运行管理规范,依法完成污染防治设施自主验收并备案;

(三)1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具备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控措施,1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五)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责任,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

(六)1年内未因实施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七)3年内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无环境污染犯罪记录。

  五、纳入正面清单的程序是什么?

  (一)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纳入条件,结合监管执法情况,制定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

  (二)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三)对正面清单进行公示;

  (四)正式公布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

定期调整是正面清单自形成后的第二年开始,每年更新一次,并于当年3月底前发布。

不定期调整是指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编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

  六、对正面清单是“不管不顾”了吗?

  正面清单企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的,执法人员要立即启动现场检查,对企业守法情况进行核查。

  (一)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

  (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的;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七、正面清单企业若违法如何惩戒?

  正面清单企业享受了宽松的政策优惠,自然要承担更多责任。正面清单企业要一直模范守法、规范管理,时刻符合纳入条件,一旦不符合纳入条件,或触及不得纳入条件,就要被移出正面清单。

  正面清单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纠正、整改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合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违法行为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