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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3050006502655-00-2019-12-1713403609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市政府办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12-17

文 号 :双政办规【2019】23号

主 题 词:非道路移动机械

名 称 : 关于双鸭山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关于双鸭山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1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双鸭山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

控制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19〕49号)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双政规〔2018〕12)等文件的要求,我市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即:

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

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是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是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是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二、划定区域

将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的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住建、农业农村、林草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和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并强化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市政工程公司在市政道路与公路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进行施工作业。

(四)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查处本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确保在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符合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厂(场)内专用机动车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五)生态环境部门定期会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在本市生产、销售及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不低于本市现行执行的有关标准,上述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产品的有关标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