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2-03 14:54:58.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3日-2021年2月8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联系电话:0469-4276791传真:0469-4283783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70号邮 编:1551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黑龙江省宝清东升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湿地生态修复项目

鸭山市宝清县

黑龙江省宝清东升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东升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东升桥西侧至富强水闸段,挠力河大堤内侧。建设性质为新建。生态恢复工程面积9.74km2,计划建设周期7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湿地水系恢复工程、湿地生境恢复工程、湿地植被恢复工程、鸟类栖息地恢复工程。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区的规划管理,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粉性物料采用封闭车辆运输等措施后,粉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该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该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引水泵站采用地埋式建设,基础进行减震处理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人生活垃圾、弃方等运送至指定地点处置。该项目运营期无固体废物产生。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采取加强环境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保护责任人制度,加强外来生物管理,在施工区及入场处设立警示标志牌、禁止标志牌、环保宣传牌等。项目施工期需应采取避让措施,施工过程中对主河道及鸟类活动进行避让。项目施工期应采取减缓措施,明确施工范围,设置警示牌,限速标识。项目施工期应采取补偿措施,根据经济适用、乡土适用、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河流和塘泡的开挖面进行植被恢复。该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需进行生态监测。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