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婚姻登记服务一次性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5-07 14:35:37.0

广大市民:

你们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提升我市婚姻登记服务质量,方便广大市民办理各项婚姻登记业务,双鸭山市民政局现将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联系方式、办事大厅地址进行公示,对婚姻登记各项业务办理所需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市各婚姻登记机关联系电话及地址:

(一)双鸭山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双鸭山市的居民与外国居民、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地址:尖山区新兴大街90号双鸭山市民政局3楼。联系电话:0469-4244836。

(二)尖山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尖山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尖山区新兴大街191号尖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69-4240331。

(三)岭东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岭东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岭东区惠民路南博爱园岭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469-4025003。

(四)四方台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四方台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四方台区人民政府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469-4345335。

(五)宝山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宝山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宝山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469-2609600。

(六)集贤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集贤县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集贤县向阳路广场二号楼一楼东侧。联系电话:0469-4660922。

(七)友谊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友谊县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友谊县站前街民生大厦4楼。联系电话:0469-5819919。

(八)宝清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宝清县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宝清县新华路中段368号。联系电话:0469-5229532。

(九)饶河县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为饶河县居民的婚姻登记)

地址:饶河县通江街63号。联系电话:0469-5627797。

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要求,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时请您向我们一次性提供以下真实有效材料:

(一)结婚登记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两人2寸合影3张;(4)若当事人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还应提供本人的离婚证(法院起诉离婚的提供判决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3)两人2寸合影3张。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3)两人2寸合影3张。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3)两人2寸合影3张。

(二)离婚登记

1、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每人两张2寸单人照片。

2、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每人两张2寸单人照片。

3、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每人两张2寸单人照片。

特别提醒: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离婚登记比原流程增加了30天冷静期环节,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初审无误后,将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上将为您注明离婚冷静期时限与审查登记(领证期)时限,请您按照注明的时间区间前往登记处办理后续流程。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四)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双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