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9 09:27:42.0

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双鸭山市投资兴业,加快双鸭山市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为促进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快速发展,成为产业关联度高、行业覆盖面广、中小微企业多、带动作用强的重要支柱产业,引领区域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考虑生产加工产业需要加强引导和扶持,制定此办法。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条。主要明确《办法》奖励资金的来源、使用方式,以及适用投资项目的范围。明确了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加工产业项目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优惠、财政扶持和招商奖励、科技人才扶持等优惠政策。

1.在我市所属各区注册,并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投产纳税。

2.达到投资强度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和2500万元/公顷,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可按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下浮。

3.达到供地面积要求。落户于双鸭山经开区的项目供地不少于2公顷,其他项目供地不少于1公顷。

4.项目类型为生产加工创税型产业项目,不包括煤炭采掘业和洗选业项目。

第二章,土地优惠,包括二条,主要是优化供地条件和降低用地成本,明确了项目土地净地挂牌,并且供地达到七通一平(双鸭山经开区九通一平)条件。同时为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先租赁后出让,并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文件第二十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16条“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第三章,财政扶持,包括六条。主要明确了给予财政贡献奖励、征地建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奖励、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奖励、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满足条件企业用能及运费奖励。

1.财政贡献奖励。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基础设施投资奖励,并给予入驻双鸭山经开区的项目厂房、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项目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财政留成的100%。

4.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奖励。前两年每年按当年租赁费的100%奖励。第三年起每年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情况继续给予奖励,最高等于当年租赁费的100%。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5.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贴息奖励不超过2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6.用能及运费奖励。对入驻双鸭山经开区的能源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用能奖励,产成品属轻抛货且运输超出辐射半径的项目给予一定运费奖励。

第四章,招商奖励,包括二条。主要对委托招商及对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引进重大项目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科技人才扶持,包括二条。主要是给予企业科技人才、高管经营贡献奖励。

第六章,优化服务,包括一条。主要为了营造宽松的企业投资环境

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附则,包括二条。主要约定了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即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产业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经济500强项目,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成长性好、产业拉动力强的项目,农产品及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国家龙头企业项目,黑粤(深圳、佛山等市)合作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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