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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1617046398000
- 名称:《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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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30 11:33
一、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中有关规定,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新的省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双鸭山市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全省其他各县(市)为1450元。”因此,现将双鸭山市(区)原缴存基数下限1450元调整为新的省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仍执行月最低基数标准1450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办理方式。
各住公积金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最新下限规定的,及时通过单位网厅或到就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基数调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