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www.shuangyashan.gov.cn

  • 索引号:
  •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市政务公开办
  • 发文日期:1640807021000
  • 名称: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0 11:43

为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减量,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由我中心收费一队工作人员蔡雨航就本政策解读如下:

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市区(尖山区、四方台区、岭东区、宝山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及城镇常驻和暂住居民,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一)城镇居民(含外来暂住人口)按户征收,每户每月3.0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驻双单位、驻双部队、外地驻双单位)、社会团体、按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00元,由单位承担。

(三)商服业(含营业性教育培训机构、营业厅、各类小型加工厂及各类医疗诊所和医疗服务中心等),按营业面积征收,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每月征收10元;超过25平方米,每月0.40元/平方米,每月征收额度超过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四)饮食服务业(含各类食堂及食品加工厂)按营业面积征收,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每月征收15元;超过25平方米,每月0.60元/平方米,每月征收额度超过3000元按3000元收取。

(五)室外摊位(含早市、夜市及日常室外营业摊位),按摊位面积征收,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每摊每日2.00元。摊位每增加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下)加收2.00元。转移区域经营另行缴费。

(六)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综合及专科类医院除按(二)项征收单位垃圾处理费之外,病房区要按床位数征收垃圾处理费,每床每月3.00元,由医院承担。

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

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电力、自来水、燃气、供热等负责公共服务的机构代收,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收费协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严禁挤占、挪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为。

 原文件链接: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