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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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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1693761542000
  • 名称:关于《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 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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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 安置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4 09:19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我市的《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双政办规〔2020〕3号)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指出,部分条款与上级政策比较不完善,不符合全省棚改工作总体要求,要求我市重新修改制定。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黑政办规〔2018〕57号)。

三、拟解决目标任务

加快我市剩余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加快居民安置速度,加快存量房消化进度。保证此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持政策延续性,避免居民上访,保证信访稳定。

四、重点内容解读

《方案》具体分为安置原则、工作主体、范围界定、安置方式、工作程序、产权认定、安置办法、和优惠政策等几个主要方面。我中心主要对此次方案调整和增加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范围界定更加明确。将原“我市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建成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房屋(含老旧危楼,不含独立工矿区)”更换为:“我市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建成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房屋,具体指:1、产权性质为私有房屋且用途为住宅的平房;2、经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性房屋的住宅楼房”;此条更改的目的是将范围更加明确,避免概念混淆。二是安置方式更加清晰。将该部分增加“产权人房屋在项目建设所需用地范围内可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方式进行。如政府征用或商业项目开发,根据实际由用地方对原居民予以货币化补偿,或由政府主导进行异地安置。三是安置办法有所调整。增加了部分内容:拟安置居民所在行政区域内房源不足时,优先安置唯一住房居民;拟安置居民所在行政区域内无房源时,可在其它区现有房源中进行调配。四是优惠政策继续保持。继续执行原方案优惠政策,取消时间限制。所有居民选择多层楼房安置即可享受10平方米奖励政策。

政策原文件链接:http://www.shuangyashan.gov.cn/sys/szfbgsxzgfxwj/202309/c07_1387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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