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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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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文件。
二、起草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应急预案》于2021年1月份颁布实施,对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起到了有力指导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也亟待调整修订。2024年9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政办规〔2024〕1号),就有关内容进行了丰富和调整。国家和省级减灾体制进行改革,我市跟进成立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需比照省级对灾害救助组织指挥机构进行重新明确。
三、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四、起草过程
202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24〕11号),2024年9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预案》(黑政办规〔2024〕1号),市防减救灾办认真领会省、市领导批示精神,深入研究国家、省级《应急预案》具体内容,组织起草了《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县(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和市直各有关单位以及在双中省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送审稿)》。2024年12月6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双鸭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共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市级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保障措施和附则8章32节,较原预案增加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响应联动、责任与奖惩、参照情形和预案实施时间5节。突出强调5项重要举措:一是确定了“四个坚持”的工作原则。确定了灾害救助应急保障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四个坚持”的工作原则。二是调整了灾害救助组织指挥机构。将组织指挥机构由原来的市减灾委员会调整为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明确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承担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工作的主要职责,明确了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减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三是规范了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和形式。规范了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灾情信息汇总上报的程序和途径、特殊紧急情况下灾情信息报告方式、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确定困难情况采取“先报后核”原则,以及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四是细化了市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和措施。比照省级预案,结合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置架构,在启动程序上,分别明确了一、二、三、四级的报请启动程序和决定实施主体。在启动措施中,充实完善了救助力量,将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国资办、饶河海关、饶河海事处、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行业部门纳入应急救助组织体系。五是强化了灾害救助的基础保障。明确了资金、物资、通信信息、装备设施、人力资源、科技等保障措施,规定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救灾救助提供坚强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