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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文字解读】《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 文号:双政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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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让公众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打击乱捕滥猎违法行为,依法划定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制定本通告。
三、发布目的
该《通告》的发布将对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助于全社会树立起爱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会起到推动作用。
四、重要内容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双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期为全年。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弓箭、长矛、粘网、滚笼、鹰抓、犬捕、塑料围栏(旱亮子)、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涂剂粘捕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火器、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法定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五)监督单位及电话。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0469—6116145;双鸭山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0469—4233719。
(六)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2年5月12日公布)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法律法规变动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