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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双鸭山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12 10:23

《双鸭山市公共数据

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存在职责不清、共享不畅、开放不足、安全风险突出等问题,亟需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管理体制、分类分级、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及安全责任等内容,提升数据治理能力,释放公共数据要素价值。《双鸭山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为我市公共数据管理建立了“总框架”和“基本法”。它系统回答了公共数据“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等基础性问题,明确了管理体制、各方职责、平台载体、管理流程和安全底线。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数据管理,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征求了各位副市长、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形成了《办法》,并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

、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七十八条,系统构建了我市公共数据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术语定义,确立了统筹规划、依法有序、分类分级、高效利用、安全可控的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确立了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公共数据服务机构具体支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全市规划和建设公共数据管理平台,作为全市唯一的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通道。

第三部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和目录管理。规定了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制定和责任分工,实行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明确了目录编制、审核、发布和动态更新机制。

第四部分,公共数据采集和汇聚。明确了数据采集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和数据汇聚“全量汇聚、应汇尽汇”原则,规定了数据采集汇聚、治理、质量保障及基础数据库建设要求。

第五部分,公共数据共享。确立了“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共享机制,明确了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属性,规范了共享申请、审核、反馈、争议处理和回流机制。

第六部分,公共数据开放。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类型(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和流程,鼓励社会力量对开放数据进行开发利用。

第七部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明确了授权运营的原则、范围、模式、实施程序、运营机构遴选与监管要求,明确了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的条件。同时,明确全市统一规划建设授权运营平台,县(区)不得独立建设授权运营平台的要求。

第八部分,公共数据安全。确立了“谁提供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了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要求。

第九部分,监督保障。明确了公共数据监督、评估、登记、经费保障、人才建设等保障要求。

第十部分,相关责任。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数据利用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部分,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和施行有效期。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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