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11 10:3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1日-2024年9月17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时代新城小区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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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 况 |
1 |
北大荒农垦集团红兴隆分公司 农垦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
双鸭山市友谊县 |
黑龙江农垦兴隆热力有限公司 |
黑龙江辰瀚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南侧现有锅炉房院内,现有锅炉房占地面积为5123m2,不新增占地。扩建一台70MW热水锅炉,依托现有除尘、脱硫设施及一期工程(2022年北大荒农垦集团红兴隆分公司农垦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建的封闭储煤仓和封闭灰渣仓,配套新建脱硝系统及附属设施。 |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的土方和物料堆存应采用蓬布覆盖、表面洒水抑尘或表面夯实处理等,施工期扬尘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该项目运营期的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和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湿式镁法脱硫”后经100m高排气筒排放(与已建70MW热水锅炉共用厂区现有高100m,出口内径3m的烟囱),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应符合《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和林格曼黑度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碎煤机室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碎煤机室顶高空排放,排放高度20m,废气中的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该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厂区现有防渗旱厕内,定期清运至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清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该项目运营期的锅炉系统排污水、软化水处理系统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及降尘加湿等过程,不外排;脱硫废水处理采用中和沉淀+絮凝处理,经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不外排。该项目运营期无新增生活污水。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优化作业方案和运输方案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该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声源,设备安装加设减振垫、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运至市政指定位置倾倒。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交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脱硫渣暂存于脱硫渣存储间,外售综合利用。锅炉炉渣、除尘器收尘暂存于灰渣仓,外售综合利用。碎煤系统除尘器收尘,回用于锅炉作为燃料。废催化剂、废机油暂存在危废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生产企业回收处置。废布袋由厂家定期回收更换。该项目固体废物要全部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