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15:0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3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通讯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时代新城小区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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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 况 |
1 |
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双鸭山片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宝清县第一批) |
双鸭山市宝清县 |
宝清县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 |
哈尔滨龙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双鸭山市宝清县,地处东经131°12′至133°30′,北纬45°45′至46°55′,对宝清县138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中的50处进行修复治理,其中包含对2个地块部分区域进行绿化,利用场内清理的碎石及渣堆对31个地块进行回填,采用煤矸石对16个地块回填,采用碎石土对1个地块回填,回填平整后,覆盖表土将地块复垦为耕地、林地、草地等。该项目区面积112.56hm2,治理面积112.56hm2。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区治理工程涉及的工程类别包括:整形工程、绿化工程、警示工程以及管护与监测工程。该项目修复治理共计2年。 |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回填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布局,采取设置围栏、运送物料车辆篷布苫盖、洒水降尘等措施,施工期和回填期产生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各地块车辆进出口处设洗车平台,洗车平台设一套沉淀池。施工期、回填期和封场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施工期、回填期产生的冲洗废水、淋溶水,经沉淀池后,用做洒水降尘及车辆冲洗、不外排。根据《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双鸭山片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宝清县段第一批次)勘查报告》相关内容可知,该项目需回填煤矸石的场地地层厚度稳定,花岗岩层厚度0.8m~3.3m,渗透系数3.5×10-6cm/s,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可作为天然基础防渗层,该项目治理区内部应经土地平整工程后,采用夯锤或夯板夯紧,使基面密实平整,防止淋溶水融入土壤和水体。该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上游、下游设3监测井,对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区地下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 (三)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和回填期应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合理安排现场布局和工作时间等措施,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施工期和回填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该项目施工期清理危岩及渣坡渣堆清理产生的土石方部分回填至矿坑底部,部分外调至二期矿坑凹陷处平整,无弃土产生。沉淀池污泥回填至矿坑底部,不外排。该项目固体废物的运输、利用和处置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该项目固体废物要全部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 (五)落实生态环境管控措施。该项目施工期和回填期应加强宣传培训,设置警示牌,禁止过程中捕猎野生动物、滥采天然植被情况;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施工占地范围,严禁扩大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存放剥离表土,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在场地整形及回填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工作。土地复垦应在回填作业结束后立即开启封场作业,并对及时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过程应满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 -2013)要求,复垦后用作农用地的,还应满足《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的要求。施工期、回填期和封场期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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