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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4 08:54  

              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 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 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 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 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区)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 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

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市(地)、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 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 帮扶措施。可安排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 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 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 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另外, 省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岗位补助。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 可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安排一  次性交通补助5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500元的,据  实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  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街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重点支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围绕玉米、水稻、乳、肉、大豆、 果蔬、食用菌、杂粮杂豆、中药材、汉麻、马铃薯和渔业等优 势特色产业,建设全产业链项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 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完善联农带 农机制,发展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乡村新产业新 业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 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 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 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  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 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六条 各地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 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 分配。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各项任务的因素和权重为: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相关人群数量及 结构60%、相关人群收入20%、政策因素10%、绩效等考核结

10%。

以工代赈任务:对有意愿承担以工代赈任务且具备相关条 件的县按相关人群数量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20%、

绩效等考核结果20%。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巩固脱贫成果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25%、相关人群收入25%、政策因素40%、绩效等考核结果10%。

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详见附件)。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和具体测算指标,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政策要求和资金绩效等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政府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省级在分 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

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九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 责任。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60% 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 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县级在确保完成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非贫困村数量、发展程度等实际因素,适当调整省级衔 接资金可统筹的比例,确需调整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调整;没有脱贫村的县(区)不适用上述比例。

第十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 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各级衔

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应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

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 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

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 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宗(民族)、 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 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 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 及时提出当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省财 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审批的分配方案,将 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应落实部门(单位)预算 执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推进”的原 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大项目组织推进力度,为资金及时拨付创造条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是加快衔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 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 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应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 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 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 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同

时,配合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 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省民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族发〔2015〕43号),省民委、省财政厅《关于对〈黑龙江  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通知》(黑族发〔201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