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1-21 10:00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步公示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内容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落实 <2025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组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方面发现问题及工作意见整改方案> 的通知》(双司函〔2026〕1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我局现将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示内容包括:
1.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明确为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检查事项和依据:严格落实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3.检查频次上限:明确规定每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每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现场行政执法检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
4.检查标准: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规范作为检查标准。
5.检查计划:制定检查计划,明确年度检查任务。
6.检查文书:统一采用司法部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确保文书使用合规。
已同步通过“双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同步公开“六公示”全部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示信息可查。
附件:1.检查事项和依据
2.检查频次上限
3.检查标准
4.检查计划
5.检查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