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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赋予派出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16:29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赋予派出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双鸭山集贤生态环境局

2

双鸭山友谊生态环境局

3

双鸭山宝清生态环境局

4

双鸭山饶河生态环境局

特此公告。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