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赋予派出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20 16:29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赋予派出机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
序号 |
派出机构名称 |
|
1 |
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 |
|
2 |
双鸭山市友谊生态环境局 |
|
3 |
双鸭山市宝清生态环境局 |
|
4 |
双鸭山市饶河生态环境局 |
特此公告。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