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7 12:47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3年5月29日
双鸭山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作用,拓宽监督领域,健全营商环境监督网络,科学完善我市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共黑龙江省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参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市场主体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三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市级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的聘任、解聘工作,并指导其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任及解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关心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支持双鸭山振兴发展事业。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能够认真履职,身体力行,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按时参加营商环境相关业务培训及按照要求从事明察暗访工作。
(四)处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五)所在单位同意,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特邀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批准,予以解聘:
(一)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二)本人要求解聘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任期内累计2次未按规定及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本人或其担任法人的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及本办法禁止行为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特邀监督员的。
第六条 全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每3年为一届,每届任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及需要决定是否续聘。特邀监督员缺额时,应及时补聘。
第七条 全市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实行推荐负责制,选聘人选由有关单位、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推荐及考察,并承担推荐、考察责任。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并组织信用核查,对特邀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向推荐单位及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向市级特邀监督员颁发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供全国各省(市)营商环境工作政策和动态;参加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培训、座谈、调研、明察暗访等活动。
第十条 根据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作安排,开展营商环境调查、督查、检查工作,及时向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反馈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搜集汇总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落地审批服务及要素保障情况。
(二)每年至少走访1家在建重大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单位。
(三)搜集市场主体反映的政府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情况。
(四)暗访窗口服务单位,搜集窗口服务单位违反“四零承诺”及工作态度不好、工作作风拖拉、服务质量不优等问题。
(五)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守信践诺情况,提供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失信违诺案件线索;监督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网上公示情况,提供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信息。
(六)根据工作安排参与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及其他方面的调查调研。
(七)搜集了解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任务工作成效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根据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营商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交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建议书。
(九)完成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对监督调查及受委托事项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开展监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禁以特邀监督员身份从事以下活动:
(一)为个人及市场主体进行宣传;
(二)为个人及市场主体谋取私利;
(三)对其他个人及企业进行打击报复;
(四)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五)泄露有关工作秘密及被监督对象商业秘密;
(六)其他与营商环境监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督员除予以解聘外,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特邀监督员应当发挥日常监督作用,根据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的工作安排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不定期组织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听取特邀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特邀监督员管理信息库,对特邀监督员履职及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表现优异,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特邀监督员,应当予以奖励。对不能正确履职尽责,发挥监督作用不明显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特邀监督员,及时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特邀监督员受聘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参加统一组织的特定监督活动所需费用,由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或相关组织部门核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参照此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