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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专项规划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发文日期:1630003533000
- 名称:《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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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发展规划》
4.规范监管执法 ?PAGEREF _Toc51230567 \h 15
5.提高整体执法效能 ?PAGEREF _Toc51230568 \h 15
6.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PAGEREF _Toc51230569 \h 16
7.完善安全生产失职追责机制 ?PAGEREF _Toc51230570 \h 17
8. 深化煤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PAGEREF _Toc51230571 \h 17
(二)持续推进煤炭行业整顿关闭 ?PAGEREF _Toc51230572 \h 17
9.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 ?PAGEREF _Toc51230573 \h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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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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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全市煤炭行业发展方向、目标、路径和措施,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行业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县区和各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防线,组织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实施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持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定期开展大执法、大培训、大曝光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创新实施煤矿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模式,全方位开展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完成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实现“双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1.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加大。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全额提取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普查防治、?“一通三防”、“一优三减”等生产系统改造升级和煤矿机械化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2.行政执法不断强化。加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2.3万次,查处隐患10万余条,隐患整改率平均达到99.7%,实施行政处罚300余次,经济处罚总额累计达到2000余万元。
3.瓦斯治理成效显著。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瓦斯防治政策标准和文件规定,大力推进以高瓦斯煤矿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县区工程。我市2处高瓦斯矿井全部完成地面抽采系统建设,并积极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坚决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煤矿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十三五期间,全市地方煤矿瓦斯抽采量达1.2万立方米,瓦斯事故较“十二五”期间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50%和33%。
4.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十三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我市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攻坚战,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43处、淘汰落后产能282万吨。“十三五”期间,全市地方煤矿数量由86处,压减至43处,煤炭产能规模由2015万吨/年提升至2450万吨/年,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按照全省煤炭行业“淘化”工作总体部署,2020年4月,完成了全市煤炭行业淘化专项整治规划修改和审批工作,全市共有32处小煤矿获批进入升级改造项目核准程序,30万吨/年以下拟升级改造煤矿全部停产,办理升级改造项目审批手续。
5.安全基础管理不断加强。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机械化、信息化、安全教育培训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到2020年,全市开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4%,比2015年提高19个百分点;全市在册煤矿和各产煤县区均按要求建立了“数字化”煤矿远程监控平台,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IP语音通讯系统和GIS图文系统五大系统有机融合,实现了市、县区、煤矿三级联网运行,实现了各级平台远程管控24小时不间断,2018年以来,全市共有10余处煤矿完成监控系统数字化升级改造,6处矿井实施了井下主排水系统、中央变电所、主提升绞车、地面压风机等远程控制、远程启停系统建设,煤矿信息化、自动化水平大幅提升;全市共有2处煤矿达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8处煤矿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大培训、大教育活动,加大警示教育工作力度,累计培训各类煤矿从业人员2.1万余人次,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和岗位职责考问,对不具备履职能力人员坚决予以调整,全体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大幅下降;进一步树立“将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将风险辨识管控挺在隐患之前”理念,全市煤矿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和治理”体系建设,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建立了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了“四制、四账、一图、一表、一系统”,严格实施安全风险动态管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了班组和岗位,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得到落实。
6.安全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购买了地面物探设备和井下物探设备,对全市煤田分区域开展物理探查工作,“十三五”时期,共开展地面探测区域74处,取点6760个,探测面积229万平方米;井下探测工作面200余处,编制物探报告200余个,对煤矿采掘作业提供了有力支撑,杜绝了煤矿水害事故。开展煤矿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59项,推广了2项瓦斯治理技术成果,实施1项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煤矿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和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
"十四五"是国家推进煤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煤炭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安全生产状况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目标迈进的攻坚阶段。作为安全生产重中之重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1.煤矿重大灾害依然严重。我市绝大多数地方煤矿为井工煤矿,开采条件复杂,随着开采深度增加,煤与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热害等灾害威胁日益严重,复合灾害加剧,部分煤矿周边空区、老窑边界不清,资源整合煤矿致灾因素普查手段不足,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2.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仍比较低。截至2020年底,我市仍有32处落后产能煤矿需升级改造,这些煤矿大多数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老化,安全管理水平低,急需升级改造。个别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守法意识淡漠,安全基础薄弱,各煤矿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现象,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素质、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与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大部分煤矿井下一线工人流动性大,教育培训不够,违章作业问题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有待提高;部分煤矿灾害叠加,防治能力不足,风险极高。受煤层赋存条件限制,多数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同时作业采掘工作面数量较多,入井人数超过国家最大限员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仍未根治;。
3. 煤矿机械化与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从装备上看,地方小型煤矿机械化水平仍整体偏低,现有薄煤层开采装备和工艺相对单一,企业依托科技创新意识亟待加强,煤矿智能化装备与国有重点煤矿存在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
4. 煤矿安全管理手段有待创新。随着煤矿机械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原来用工较多的采掘作业地点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了“少人作业”,减少了煤矿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但安全管理手段仍有待创新,水平仍有待提升,基于智能精准开采的安全管理体系仍有待进一步建立。
5.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与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适应。行业监管缺乏协同机制、整体监管效能不高;行政执法不规范,制度规则意识不强;基层监管力量不足,执法装备使用率不高;应急保障机制不健全,救援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传统煤炭生产方式受到挑战,国家、省大力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随着资源开采政策和生存环境等因素制约,粗放型煤炭生产方式日益受到质疑和挑战,安全发展理念已深入人心,煤炭生产逐步向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煤炭生产大集团、大基地趋势明显,在国家鼓励煤矿做大做强的政策支持下,煤矿安全发展机遇和空间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领导多次提出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动态的煤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依托科技创新,推进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指明了我市“十四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方向。
2.科技进步为煤矿安全提供有力支撑。煤矿瓦斯防治机理、软岩工程力学理论和卸压开采、瓦斯抽采利用、水害预测预报和超前防范等关键技术不断取得创新成果,为煤矿灾害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煤矿建设、生产技术装备不断发展,国家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煤矿“四化”等安全发展政策,将有效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大数据平台建设为煤矿安全监管、远程执法、隐患排查整改、灾害预测预报提供科技支撑。
3.资源型城市转型将进一步促进安全发展。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了煤矿升级改造进程,同时推进中大型煤矿新建项目立项建设,配套建设煤化工等煤炭深加工产业,为煤矿整顿关闭和转型升级创造良好机遇。
4.持续开展煤炭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对接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大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监管效能,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必将加强,为全市煤矿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发展机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炭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煤矿安全责任体系、防灾治灾救灾体系、准入退出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基础管理体系和监管监察体系,推动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一切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牢固树立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观念,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煤矿改造升级进程,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依法治安、科技强安、基础保安同推进;坚持源头管控、过程严控、事故防控相统筹;坚持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着力推进煤矿安全法治建设,促进煤矿守法意识;严格行政执法,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加强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提供重要保障。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坚决守住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带电的“高压线”,切实做到以安全促生产,以平安保发展。
2.源头管控,标本兼治。加强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将安全生产贯穿于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经营各环节,防范事故风险。
3.深化改革,落实责任。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依托科技,提升素质。优化煤矿采掘部署和生产系统,加快推进地方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采掘机械化;推进煤矿自动化改造,实现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无人值守和自动化;推进煤矿信息化建设,实现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和办公系统集成管理;推进煤矿安全监控数字化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对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风险的实时监控和预警。大力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强岗位技术练兵,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5.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达标煤矿动态监管;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的超前预防,全面开展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构建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达标“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6.强化执法,依法治理。加强监管执法,落实属地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健全问责机制,规范事中和事后监管;细化执法内容、量化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提升执法水平。
7.严格准入,淘汰落后。严格煤矿企业安全准入制度,明确矿井规模和抗灾能力标准,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建立煤矿有序退出机制,关闭灾害严重难以治理、生产力落后、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明确相关政策及补偿办法。
8.综合防治,保障健康。以采掘工作面为防治重点,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技术,降低工作环境粉尘浓度;推进煤矿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治理,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对井下作业人员个体综合防护措施监督检查,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到2025年,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监管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技术装备支撑保障能力、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继续下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得到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依法办矿和依法管矿意识明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主要规划指标如下:
1.以人为本、生命致上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依法治矿、依法管矿意识显著增强,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遏制。
2.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全面落实,煤矿全体从业人员实现全员培训上岗,全员岗位责任制全面落实,“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3.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所有煤矿全部实现“四库、四账、一图、一表、一系统”建设动态达标,考核体系健全完善,岗位风险辨识、告知制度和风险防控责任、措施全面落实,重大事故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4.每三年完成一次隐蔽致灾因素区域普查。隐蔽致灾因素管控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以抽定产制度、“三专两探一撤”和探放水“四步”工作法,以及综合防灭水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矿井各类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5.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保留煤矿按照现行标准化标准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到“十四五”期末,二级以上标准化矿井占比80%以上,力争达到100%;一级标准化矿井不少于30%,力争达到50%。
6.煤矿机械化、生产安全水平显著提高。采煤工作面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掘进机械化率力争达到55%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率力争达到100%,运输机械化率力争达到100%。积极推广智能化开采,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成智能化开采工作面5处;力争全市80%生产煤矿实现“一矿一井一水平一区一面”,其他矿井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不超过2个,井下从业人员数量全部控制在《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范围内。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步下降15%以上,煤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7.煤矿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显著提升。实施煤矿所有生产煤矿和进入二期工程的建设煤矿全部门完成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应急广播、IP语音通讯数字化改造,露天煤矿完成边坡监控系统、疏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坑内车辆位置监控系统、工业视频系统等建设,形成多网融合的远程监控平台,引导具备条件的煤矿完成主要通风机、地面压风机、主排水系统、井上下配电变电、主提升机自动控制系统或远程控制系统建设。
1.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为核心的责任制度体系,强化各县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确定安全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范围;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全监管与行业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监管责任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匹配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2.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监管执法和技术指导服务相结合,督促企业决策层、技术层、管理层依法履职;强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层级负责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严格企业负责人履职能力考核,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责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隐患整改闭合等制度并定期考核。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加强班组管理、岗位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保障基层安全员待遇;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促进企业落实各岗位职责。加大安全投入,监督指导煤矿足额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落实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灾害治理资金,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坚持风险分级、管控优先的基本原则,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管理机构,建立并完善双重预防体系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方法、考核和标准等内容;建立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类型,确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制定管控清单;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清单、整改措施、整改责任等内容,建立完善双重预防体系保障制度。根据双重预防建设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根据要求增加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纳入职工培训重点内容;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在井口门等显著位置设置风险公告警示牌;加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会议、专题会议、网络等形式,采取集中宣传、以案说法、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双重预防体系知识,积极宣传全省煤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提高全体员工对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督促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清单,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切实把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4.规范监管执法。推进监管执法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组织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及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建设“一专多能”执法队伍,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推行清单式安全监管执法,开展执法效果评估,实行执法信息公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责、主体和程序,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建立执法受理、立案、上会和通报等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惩治煤炭领域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格实施重大非法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工作,开展典型案例执法公开和约谈警示。
5.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整合基层和部门执法力量,完善督查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煤矿安全同类事项联合执法。出台针对行业突出的安全隐患、反复出现问题隐患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制定煤炭行业安全检查流程、检查项目清单。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注重提高执法针对性、精准性;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依法编制执法计划,建立隐患分析大数据系统;强化执法计划、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互通互享,形成执法工作合力;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总体思路,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随机化动态监管机制。
6.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始终,同步推进实施。重点整治打击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未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责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编制不完备的,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或违规开采保安煤柱,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的,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瓦斯超限作业的,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入井人员多且未采取“一优三减”措施的,瓦斯灾害、冲击地压、自然发火和水害严重矿井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的,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工复产,技改矿井不按设计方案和批准工期施工的和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
7.完善安全生产失职追责机制。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制定落实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工作总结等形式建立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评价机制。加大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隐瞒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提交事故处理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做好事故分析工作,总结事故规律特点,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建议。
8.?深化煤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托黑龙江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及时归集企业和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全面公示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征信,实行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9.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依法行政,创新监管模式,实施分类监管;全面推行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提高执法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四不两直”,将安全监管对企业生产影响程度降为最低。研究制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状况评估制度,全面剖析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煤矿现场检查预案制度和检查情况网上公示制度,推进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
10.?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共需动态平衡。持续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去产能方式由总量去产能调整为结构去产能;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有序退出产业政策,分类处置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建“僵尸企业”,持续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存在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区域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难以通过治理,达到法定安全条件的,煤层赋存条件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且延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及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一律纳入关闭退出范围,为优质产能释放环境容量和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提高全市煤炭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11.优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限。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权限内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的煤矿改扩建、资源整合建设标准,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工备案、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依法依规做好职责内项目审批事项政策引导和指导服务工作。推进建设手续齐全煤矿尽快完成项目开工备案,监督指导在建煤矿依法依规建设,对完成建设的煤矿组织联合试运转备案,监督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推进已竣工建设项目开展能力核定,确保项目早日竣工投产,尽快释放优质产能。强化改造升级煤矿权限内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和申报要件指导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煤矿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职能部门间沟通协调,优化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精减工作环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2.推进煤矿在建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科学划定开采范围,实现机械化开采,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和专项大检查,严厉打击建设项目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
13.规范产能核定工作。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号)要求和煤炭产能置换有关规定,新增产能必须实施产能置换,实现机械化开采。对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予以认可,对不合规的产能核定进行清理纠正,灾害严重矿井的产能只减不增;支持优质产能释放,对仅通过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提升生产能力的不予认可,对存在采矿、用地、环保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煤矿增加产能不予认可,防止违规核增产能、盲目扩大产能。
14.?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落实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提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达标监督指导,实行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标准化。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摸底,结合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现状,制定行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部署推进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健全完善标准化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明确认定办法,确保地方小型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国有重点企业和新建、改扩建煤矿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已达标煤矿动态监管制度,强化达标煤矿动态监管,严防达标煤矿退档滑坡。
15.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治体系。构筑防风险、治隐患两道煤矿安全生产防火墙,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机构、明确建设工作目标、确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覆盖范围、制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总体计划、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目标与企业监管等级挂钩,分步实施。制定阶段性工作推进目标,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目标倒排工作计划。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结合形式多样的培训手段,发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使从业人员清楚本岗位的风险管控流程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法,了解自身在双重预防机制运作流程中的位置和作用,自觉遵守操作流程。适时组织煤矿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具体任务评估,提出改进措施,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机制,持续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水平,达到整体效能最大化的共同目标。
16.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基层,方便企业的理念,建立和完善煤矿四级培训体系,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技术培训的关系,实行全员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建立和完善安全技术培训试题库,逐步使安全技术培训考试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考教分离,促进提高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质量;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基地的建设,以及实验室和试验设备的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理论水平、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理论联系实际,认真研究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实际需要和培训对象,根据企业对安全技术培训的需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教学。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指导推进地方煤矿采取措施,积极引进采矿、机电、安全工程高职和中专技术人才,改善煤炭企业职工的知识结构比例,提高煤矿职工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素质;推进市级煤矿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煤矿安全区队和煤矿安全班组建设,促进提高企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更新安全教育知识培训体系,培训过程中注重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使新的科学技术为劳动者所掌握,依靠不断更新的先进技术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完善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机制,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工作。
17.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工程。推进生产建设煤矿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高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加快煤矿井下先进定位技术应用,推广井下人员、设备精准定位技术,为杜绝“三违”、应急救援、“互联网+监管”、智慧矿山建设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建设煤矿企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系统,利用北斗、电信天通便携数据终端等手段实现偏远山区煤矿监测监控预警系统联网运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工业视频监测系统和重点地区的冲击地压、水害监测数据接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推进监管执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检测监控预警系统数据,对煤矿隐患和重大灾害情况进行“智能分析、预知预判”,为监管工作提供智能辅助决策。推进视频监控等远程执法系统建设,实现煤矿重大隐患的远程巡查及防控。
18.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制定实施双鸭山市“互联网+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安全生产舆论宣传信息平台和移动互联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并推进实施。整合安全生产办公自动化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执法监察系统等现有业务系统,做到统一登录、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共享。建立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办公自动化系统,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安全生产舆论宣传信息平台,完善改版安全生产门户网站,充分发挥门户网站窗口作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向社会充分展示安全监管系统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接受全社会监督。建设移动互联信息平台,整合安全生产微信公众平台、微网站、微培训等应用平台,促进安全生产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整合全省应急资源,实现应急预测预警、信息报送、辅助决策、调度指挥、远程会商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平台。强化应急指挥大厅、应急通信指挥车和执法人员移动应急信息终端建设,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车无线通信技术与装备水平,提高指挥车和指挥员现场协调、指挥、调度和与外界的通信能力。
19.推进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依托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加快推进煤矿“四化”建设,小型矿井加快机械化改造,实现采掘机械化;大中型矿井推进通风、提升、运输等系统自动化改造,无人工作面、无人值守等;发展大型高效集约化矿井和大型露天煤矿,提升煤矿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对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优先开展智能化采掘(剥)和危险岗位的机器人替代,创建智能化示范煤矿,以点带面,推进建成一批少人智能化矿井;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遴选,引导推进煤矿企业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
20.推进煤矿装备更新换代。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推进煤矿重要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煤矿重要设备出厂、入库、入矿、使用、检修、报废各环节动态数据链,为设备安标验证、使用维护、监管执法、事故溯源提供支撑。对煤矿安全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同时鼓励煤矿创新发展。
21.全面推进落实煤矿“一优三减”要求。制定出台“一优三减”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设计的生产工作面个数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规定;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一井两面”;不符合《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限员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核增生产能力、不得通过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实行班队长、安全员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实行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限员管理。
22.强化重大灾害治理能力建设。坚持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重大灾害治理机构和队伍,配备满足灾害治理需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保障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配备完善灾害治理所需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相关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引导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落实各类防灾抗灾措施。
23.深化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明确职责,加强基础工作,重点普查采空区范围、地质构造、导(含)水体、富水区和瓦斯及应力异常区域,指导矿区规划、资源整合、矿井设计、安全生产措施制定等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成立水患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组织机构,收集整理分析资料、排查现批准开采区域和拟扩储区域煤田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对因地质资料或其它资料缺乏的煤矿,要督促其采用地质勘探手段进行调查,全面排查水害,不放过任何疑点。查明各煤矿企业井田边界范围内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指导煤矿企业制定针对性水灾治理措施并严格落实,保障煤矿接续采区不受水害威胁,防止周边水害致灾因素酿成事故,确保煤矿在安全的生产环境下可持续发展。
24.深化瓦斯灾害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推进高瓦斯矿井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强化瓦斯预抽和现场管理,全面推进井下瓦斯治理工作,做到抽掘采平衡。落实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停产、原因分析、隐患整改、依法追究责任等制度,实现瓦斯灾害防治闭环管理。
25.提升矿井水害等灾害防治能力。重点防治老空水、承压水、顶板水和地表水“四类水害”,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害事故。严格遵循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加强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有针对性的实施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和整合煤矿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推广水患区域“四线”(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管理。采取有效手段强化水害防治,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装备微震监测系统和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要装备应急救援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全面落实煤矿“七位一体”(即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救援)、“五个转变”(即煤矿水害防治方式逐渐由过程治理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由局部治理为主向区域治理为主,由井下治理为主向井上下结合治理,由措施防范为主向工程治理为主,由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转变)、“三专两探一撤”(即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方法进行勘探,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建立和落实极端天气或发现有透水征兆等重大险情停产撤人制度)和“四步工作法”(即查全、探清、放净、验准水害情况)等煤矿水害防治工作要求,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生产安全。
26.落实煤矿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大火灾成因机理分析、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和灾害发生后灭火处理与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研究力度; 淘汰煤矿非阻燃电缆、皮带等,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 加强对煤炭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的治理,防止内因火灾发生。优化开采设计,建立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监测预报系统,落实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措施,强化火区治理,完善防灭火系统,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27.?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健全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系统的功能向为遇险人员提供安全避险和有效救援延伸,并与紧急避险系统实现可靠连接;加快推进井下避难硐室等紧急避险设施建设,所有生产煤矿全面建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确保其发挥应有作用,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28. 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实训演练;依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市矿山救护队,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进有条件的煤矿企业成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到储备充足、调动迅速、高效救援;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煤矿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推进煤矿救援装备建设和救援队伍战斗力提升。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发挥调度中心参谋部、指挥部、作战部的枢纽作用。加强煤矿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煤矿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限。
29.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尤其是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
30.创新安全监管模式。着力于查大系统、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制度和分类分级监察监管体制;完善非法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职业危害严重且治理不力的企业名单;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31.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国家、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抓住推进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推进淘汰退出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等关键着力点,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煤炭行业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采取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建立完善例会制度、工作写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工作提示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工作不力情况约谈、分析和督导三项制度,用考核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顺利实施。
3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强对安全风险、事故隐患和责任追究的监督,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应对,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渠道,建立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接报、分类处置制度,设立举报信箱,用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公布事故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
33.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多发地区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息沟通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范执法流程和水平。
34.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政府购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为安全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招标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研究制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规范,落实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并对技术服务结果负责。规范煤矿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煤矿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资质备案和评价制度,完善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依托煤炭协会建立完善全市煤炭行业专家服务体系,并实行专家服务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不具备改造升级条件、灾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淘汰退出。推进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煤矿实施升级改造;推进已取得建设手续升级改造项目完成开工备案、依法依规建设、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推进项目尽快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加快投产,加快释放煤炭优质产能。
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加强瓦斯综合防治技术落实,实施煤矿企业矿井通风系统改造。重落实先抽后采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到2025年,所有保留生产建设煤矿均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工程,大力推进高瓦斯矿井先抽后采。实施致灾因素普查及治理工程,建设一批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火灾、冲击地压以及复合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实施机械化改造升级工程,建设一批半煤岩、全岩综掘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加快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鼓励无人值守和连续化运输。保留煤矿原则上必须实现机械化开采,对煤层赋存和地质条件复杂,因现有开采装备、技术力量、管理水平暂时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由煤矿企业先行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列出整改计划,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退出;采煤机械化矿井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降低采煤工艺标准的,须按照“暂时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的规定履行采煤工艺变更手续,待开采技术条件适应机械化开采时,应及时恢复原采煤工艺;对安全条件差、自然灾害严重、无法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煤矿引导其有序退出。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定员制度,监督指导煤矿制定减员计划和井下限员制度,以“一优三减”制度倒逼企业机械化改造进程。将采煤工艺落后、井下作业人员多、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煤矿列为安全重点监管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增加检查频次。严格控制火工品消耗上限,根据煤矿机械化改造情况核定其火工品用量,部门协同跟踪监督管理。建立煤矿机械化改造验收制度和“回头看”核查制度,严查煤矿企业擅自更改采煤工艺、降低机械化化水平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辖区煤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障措施,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对“两化”升级改造煤矿实施清单化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快“两化”升级改造进程,确保全面完成机械化改造目标任务。每年重点扶持2个煤矿进行机械化改造,确保小型煤矿机械化生产能力提高500万吨。
以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推广应用先进监测技术装备,实施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换代改造,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支持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井下日常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统一技术方案,示范先行、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引导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推广架构简单系统和激光、红外等低功耗、自诊性等先进监测技术装备,鼓励使用多参数传感器,支持多网、多系统融合,确保全部生产建设煤矿监测监控预警系统升级改造后满足新标准要求。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理念渗透,从抓思想、提认识、转观念入手,不断优化载体,创新形式,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置能力。通过安全目标愿景体系、安全理念体系、安全宣教体系、安全视觉听觉识别体系、安全行为养成体系,同时把安全管理、安全质量、安全制度、安全行为、安全环境五种安全文化通过安全文化示范工程渗透为广大员工所认识、认知、认同、接受,并化为全体员工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的自觉行动的全员安全意识,在全市煤矿中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打造符合煤矿实际的核心理念、价值理念、责任理念、管理理念、道德理念、标准理念、亲情理念、培训理念、预防理念和环境理念,采取仪式渗透、诵读渗透、考试渗透、典型渗透、牌板渗透、传媒渗透、亲情渗透等方式开展全市煤矿安全文化示范建设工程,组织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以“把安全管住、把煤矿管好、保职工平安落脚点,创造性地抓好安全文化系统推进,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全市范围内远程巡考、在线考试、全程跟踪、信息公开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体系。完善市级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中心和5个产煤县区考试分中心考核职能,全面推进培训机构考试点建设工作。加大煤矿一线安全检查员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安全检查水平;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继续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建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推进煤矿安全区队和煤矿安全班组建设。
加强深部开采煤岩动力灾害防治、瓦斯灾害防治等防治技术落实和高精度煤矿水文地质勘探等技术应用。重点开展矿井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控技术装备推广使用,推广使用深部矿井热害、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讯传感等的关键设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建立煤矿安全科技示范工程,先期开展矿区灾害预测预报技术、互联网在安全管理上的应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置技术等重点领域技术和装备应用。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逐步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促进机制,进一步推动达标工作。到2025年,全市地方煤矿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65%以上,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
将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执行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定期分析规划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指标,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实施规划重点工程。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用,促进横向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强化对重点任务、重点项目的过程考核和实时跟踪。
建立“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机制,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好规划赋予的重点任务,做好本地安全生产规划与省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和重点工程的衔接,并针对本地安全生产实际,统筹制定“十四五”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实施和完成情况评估工作。
将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及执法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点支持监管能力、重大隐患治理、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科技、企业技术改造、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整顿关闭、重点煤矿安全升级改造、重大灾害治理、整顿关闭政策。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煤矿事故发生。
实施本规划是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规划的主要任务。加强协调,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如期完成。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在2023年底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煤炭行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总体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经中期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由煤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规划发布部门批准。
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煤炭工业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考核,建立严密有效的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尽快启动规划重点工程。建立重点任务和工程目标分解和考核机制,完善有利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绩效考核体系,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2025年底对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http://zwgk.shuangyashan.gov.cn/NewCMS/index/html/zwgkx/index_news.jsp?newsid=13471265《双鸭山市煤矿安全生产“十四五” 发展规划》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