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2-04 14:02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适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4日-13日
联系电话:0469-4460660
电子邮箱:sysjjglk@163.com
通信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35号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邮编:155100
附件:《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67 号),结合我市实际,适当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明确内容
曾有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退休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下同),可申请办理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认定手续,因工作变动、失业后重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曾有过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退休人员,不得新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一)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 30 年)、女满 25 年(含 25 年)并在我市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 15 年,参保单位提供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审批表等材料,可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认定。市域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原则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时间较长的属地医保部门,申请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认定,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费。
(二)补缴方式。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累计实际缴费最低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将所差年限补缴(缴费年限计数按月为单位),当个人和单位对未缴费原因意见不统一时,可采取双方协商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方式进行判定后,申请办理退休医保待遇,并一次性按规定补缴所差年限。
(三)基数核定。一是在职转退休人员,按在职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核定;二是中断缴费转退休人员,按照补缴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三是中断缴费转移接续至灵活就业人员(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按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须依据灵活就业相关规定一次补缴所差年限后,再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
我市职工现有门诊慢性病病种23种,现将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封顶线提高如下:
1.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
2.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
3.甲状腺功能减退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
4.甲状腺功能亢进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
5.房颤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
6、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2000元;
7.系统性红斑狼疮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2000元;
8.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2000元;
9.高血压(Ⅲ期以上)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2000元;
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封顶线由1200元提高至2000元;
11、冠心病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2.慢性病毒性肝炎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3.布鲁氏菌病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4.艾滋病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5.癫痫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6.支气管哮喘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7.重症肌无力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
18.帕金森封顶线由1500元提高至2600元;
19.慢性肾功能不全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至2600元;
20.银屑病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至2600元;
21.肝硬化失代偿期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至2600元;
22.糖尿病合并症封顶线由2500元提高至2800元;
23.再生性障碍性贫血封顶线由2500元提高至2800元。
门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设施标准规定,不单独制定“小目录”,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门诊慢性病治疗临床医师依据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临床表现、患者病情开具处方用药及检查,药量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三、调整住院起付线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域内住院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多次住院按就医次数住院依次递减100元,最低起付标准不低于200元,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市域政策执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1000元,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起付标准1200元。
四、调整住院支付比例
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域内住院实行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政策,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在职职工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5%、87%、89%,退休职工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87%、89%、90%,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标准按照市域政策执行,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按照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降幅10%,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住院支付比例按照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降幅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医保部门要注重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职工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职工医保费用征收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强化正面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微信等新媒体作用,对相关政策进行深度解读,及时回应参保人员关切问题,并要强化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营造全社会关注医保、支持医保的良好氛围。
(三)同时废止《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双医保发〔2023〕38号)文件。
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