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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相关规定
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来源: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09:13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依法依规规范供热用热,进一步完善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全力和义务,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局草拟了《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8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邮箱:syszjjzqyj@126.com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3日

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相关规定

一、停热办理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费总额的25%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发改部门物价文件调整供热设施基础费,该费用随之调整),各县依据属地发改部门物价文件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的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两个供热期)

(三)首层、顶层、冷山用户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四)上一供热期停热已造成相邻用户供热温度不达标的;

(五)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停热的用户在供热期内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供热单位应予以恢复,恢复供热前的热费由用户安全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按照现行热费标准缴纳。

供热单位与停热用户在停热协议当中必须明确因为用户停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要求停热用户无条件恢复供热,停热用户从恢复供热之日起按照现行热费标准缴纳热费。

二、特殊情况供热收费面积的确定

供热用户的房屋通过开发单位赠送或优惠取得的阁楼、地下室、室内跃层的跃层部分等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独立空间部分,有供热设施的收取供热费。

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的独立空间部分,没有供热设施的不收取供热费。

非居民用户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部分,每超过0.1米,按照基本热费标准的3%加收,文化、教育、体育、保护性建筑等公益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收费标准的确定

房屋使用性质与房屋不动产证不一致的,由房屋产权人在供热期开始前30天向供热单位提出房屋性质改变申请,经供热单位现场确认房屋使用性质确实改变的,双方签订协议。

改变使用性质的部分,按照改变后的使用性质缴纳热费。

未改变使用性质的部分,按照房屋不动产证缴纳热费。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