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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双尖征〔2024〕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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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双尖征〔2024〕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黑政土(08)〔2024〕第14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双鸭山市尖山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尖山区2024-02号地块)。
二、征收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三、征收土地位置:尖山区。
四、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双鸭山市尖山区兴胜村集体农用地0.1759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 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 |
兴胜村 |
农用地 |
0.1759 |
SYS—1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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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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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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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由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负责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和发放,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土地补偿费用。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本次征收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凡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区202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由尖山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