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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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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1659485088000
  • 名称:双鸭山市住建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双鸭山市住建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08-03 16:04

序号

管理领域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措施

权利层级

1

住房和城乡建设

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1.《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办理跨区备案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市级、县(区)级

2

住房和城乡建设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危害后果,并在限期内改正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采用说服教育、行政约谈等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业主依法装修的意识。

市级、县(区)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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