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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政策法规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1728343158000
- 名称: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双鸭山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号:双建联发【2024】9号
-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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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双鸭山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双鸭山市房地产市场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新需求,进一步落实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合理调整规划设计
(一)支持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和车位配建标准。对原已进行规划设计但未开工的商品住宅项目(包含部分已开工但未开工区域相对独立的商品住宅项目),在不影响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日照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原建筑风格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和车位配建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确定住宅开敞阳台及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对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住宅项目和新建住宅项目,可配置更舒适的开敞阳台,合理设置设备平台,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所有开敞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含开敞阳台建筑面积)20%的,按照水平投影50%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过20%的部分按照全面积计算。
2、每户住宅设置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5平方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可先行核发项目总平面位置图,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单体平、立、剖面图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再核发项目立面效果图,有效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二、精准调控供地节奏
(四)根据市场需求及时优化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规模和结构,实行分类管控,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原则上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至36个月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盘活的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并严格落实“熟地”、“净地”供应制度。
(五)对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所在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容量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公正、不妨碍相邻关系基础上,按程序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予以调整。如涉及修改详细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条件依法调整后,经出让方批准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价款。
(六)支持土地分期开发。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对于其中已经部分建设及销售但局部未施工建设的宗地,经原审批单位批准,按程序公示后,可分割成独立宗地进行抵押融资贷款、转让或政府协商收回。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上述处置方式所获取的资金应纳入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仅能用于已经出售楼栋的续建工程和后续办证经费。
(七)对拟出让单宗商住用地面积较大的地块,通过规划调整合理确定多个独立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可按多宗地同时供应或分期分批供应,严禁各地块之间容积率指标相互平衡。
(以上七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优化商品住宅设计
(八)提升住房产品供给品质。在土地出让时探索设置绿色居住建筑标准、装配率等出让条件,落实绿色、低碳的好房子理念,优化居住区设计,提高建筑品质,打造好房子“样板”,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15倍计算,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贷款额度上限。购买我市现售类型的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购房发票价格确定,新建住房无需价值评估。
(十)支持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缴存职工二孩、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50万元、60万元;双缴存职工二孩、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60万元、70万元。
(十一)支持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人才贷款优惠政策的缴存职工,贷款金额不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余额限制;贷款金额的比例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上浮10%;单缴存职工、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50万元、60万元。
(十二)支持"商转公"贷款。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未结清,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从而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十三)支持"既提又贷"。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同时申请提取购房首付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十四)支持互认互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与我市缴存职工享受同等贷款权益。
(十五)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十六)出台购房提取惠民政策。缴存人五年内(含五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每套房可办理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提取总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此政策为惠民政策,暂行一年)。(九至十六条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购房补贴支持
(十七)持续实行购房补贴政策。《双鸭山市人才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购房补贴政策购房截止时间由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延长时间内对二孩三孩家庭和人才在市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予发以补贴。每人、每个家庭仅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每套房屋仅可使用一次购房补贴政策,同时满足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按补贴额度最高的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八)落实交易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住房出售一年之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九)鼓励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警察、人才、环卫工人等群团开展商品住房团购(3套房屋及以上)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优惠价格可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下限比例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实施居住公寓收费优惠。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市住建局)
五、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二十一)推行“白名单”存贷挂钩机制。建立住房建设、金融监管、银行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帮助问题项目修复,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应进尽进”,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贷尽贷”,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建立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正向激励机制,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预售资金监管等各类资金倾斜存放至对融资协调机制支持力度大、“白名单”项目审批通过率高并入库项目多、实际放款金额高的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项目融资贷款主办银行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不一致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变更至主办银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
(二十二)优化企业保证金政策。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再收取商业按揭贷款保证金。(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分行)
(二十三)优化预售资金使用分配。优化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完申请节点的额度、未达到下一个工程节点,确需应急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推进项目建设时,在支付后剩余资金仍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的前提下,可超节点申请用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其他配套政策措施
(二十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收费。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采取不实报道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推动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对于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商品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网签及竣工验收等事项后,经商品房交易双方、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二十六)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和“以需定购”的原则,支持优先利用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完成年度配售型保障房和配租型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七)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在学位供给允许的情况下,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购房人凭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八)支持房地产企业“交房即办证”。鼓励房地产企业推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对于满足现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全面落实“交房即办证”,彻底解决百姓办证难题,让市民买房更加放心便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相关政策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措施施行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