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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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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双鸭山市提高2025年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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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提高2025年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发布时间:2025-06-27 10:06

    为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水平,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民生底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持续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8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由517元/人月提高到585元/人月。

  三、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类分别提高到19764元/人年、19632元/人年、195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12168元/人年)。

  四、城乡特困分散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类分别提高到17724元/人年、15876元/人年、14388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12168元/人年)。

  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类分别提高到14688元/人年、12840元/人年、11352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指导标准9132元/人年)。

  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或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分档发放。我市始终将提高有关救助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持续推进,认真组织实施,全力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提标资金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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