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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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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鸭山市关于执行202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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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关于执行2024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8 15:04

全市各企业,各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政府决定自20245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双鸭山地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双鸭山市区1850;集贤县,友谊县,饶河县,宝清县1750元。

二、双鸭山地区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双鸭山市区17;集贤县,友谊县,饶河县,宝清县16.5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全市各企业,各用工单位自51日起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违返规定拒不执行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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