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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双市监联发〔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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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党双鸭山市委员会宣传部
双鸭山市公安局 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鸭山市交通运输局
双鸭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双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饶河海关 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双鸭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6日
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破解经营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难题,最大程度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便利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准入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以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为突破口,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双鸭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做到改革于法有据,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宽严相济。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宽进严管”,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三)便捷高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简化办事流程,精简申请材料,优化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让市场主体能够快速便捷地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
(四)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对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改革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指经营主体提出准入准营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经营主体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入准营决定,经营主体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范围是对本市不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领域,且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有效防范风险的部分审批事项推行承诺即入制。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审批流程
1. 一次性告知:实施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所需的材料清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2. 书面承诺: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许可时,应当对知晓告知事项、已经符合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外商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报送投资信息。
3. 容缺办理:对可以在许可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4. 当场许可:市场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许可材料后,实施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当场审批,给予核发许可、证书等办理结果。市场主体不愿意选择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申请许可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开展审批。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频次和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2. 依法处置违反承诺行为。许可部门作出决定后1个月内开展事后核验,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依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3.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共通,做好审批数据推送和监管数据回流,推送相关信用数据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造“承诺即入+监管”闭环管理体系。
4. 严格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守信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1.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实施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 实施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复,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公正、透明,防止信用修复滥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工作目标和措施全力推进改革,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和工作成效,提高社会知晓度和市场主体参与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改革政策和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稳妥推进实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各相关单位要密切跟进改革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广度和深度,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附件:1.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2.告知承诺书(样表)
附件1 双鸭山市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清单(第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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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 |
办理方式 |
作出决定方式 |
事后核验方式 |
失信惩戒措施 |
备注 |
1 |
公安部门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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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3 |
财政部门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 |
人社部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5 |
人社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6 |
城管部门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7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8 |
交通运输部门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9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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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防救援部门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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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海关部门 |
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主管海关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12 |
新闻出版部门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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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林草部门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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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场监管部门 |
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的经营者,新办、变更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告知承诺 |
当场作出决定 |
作出决定1个月内开展审批后现场核查 |
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公示或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15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双鸭山市内从事食品小餐饮活动的个体食品经营者(不含经营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新办、变更和延续小餐饮核准证 |
小餐饮核准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告知承诺 |
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
发证后1个月内进行现场核查。 |
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核准决定。 |
|
附件2
告知承诺书(样表1)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
(二)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三)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四)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七)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
(八)应当具备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特种行业审批表;
(二)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五)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以及营业设施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承诺的方式及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并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即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机关核查及监管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以后的提出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
申请事项: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申请人已悉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能够做到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旅馆业特种行政许可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在未获得审批许可前,不从事住宿经营活动;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公安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告知承诺书(样表2)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审批依据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
(二)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三)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四)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五)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七)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
(八)应当具备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特种行业审批表;
(二)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五)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六)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以及营业设施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承诺的方式及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并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即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行政机关核查及监管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以后的提出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
申请事项: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申请人已悉知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能够做到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旅馆业特种行政许可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在未获得审批许可前,不从事住宿经营活动;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公安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
告知承诺书(样表3)
双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编号:〔202X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
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双鸭山市财政局就申请人申请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3.《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黑财会[2019]1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准予审批的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6.营业执照。
7.双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
8.双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四、工作流程
1.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应向我局提交签章后的《双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双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我局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我局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我局将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黑财会[2019]17号)的相关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准予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应当立即停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申请人书面信用承诺书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信用中国(黑龙江)、全省政务服务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60天,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诚信管理
行政机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应当及时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申请人对信用承诺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方式: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252号双鸭山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469-4282476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承诺代理记账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双鸭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编号:〔2025年〕第 2 号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审批的事项,自愿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按照行政机关明确的信用承诺告知内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申请人已充分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事项。
(二)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申请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事先告知的条件。
(四)申请人同意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黑龙江)、全省政务服务网、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示,接受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五)申请人对自身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行为,自愿依法接受相关处罚、失信联合惩戒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申请人愿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七)申请人违背信用承诺即自愿接受“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模式。
(八)本申请人所作出的信用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本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承诺代理记账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样表4)
民办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书
一、办理事项
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社会组织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依据:1.第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2.第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3.第三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二)民办学校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域、冠名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学校名称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全省”等字样。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以捐赠者姓名冠名的民办学校,或需冠名“黑龙江”“黑龙江省”等字样的民办学校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3.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依据:1.第一条对应《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八条。
2.第二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7.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9.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四)民办学校培训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
2.配备与培训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平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办学场所,如遇办学规模扩大确需变更办学场所的,需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批机构审核新校址,达到标准后方可变更办学场所。
3.不得租借临时性简易建筑;不得租借危房、民舍;不得租借从事正常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校舍。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工种)规定的安全规程。
4.招收住宿学生的学校,必须有满足条件的宿舍和食堂,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并取得住建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备案等证明材料。
依据:1.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应《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四条至第七条。
5.第五条对应《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五)民办学校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与开办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并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八条。
(六)民办学校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2.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1人。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4.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5.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6.民办学校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7.民办学校应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2人,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民办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民办学校必须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9.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依据:1.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对应《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九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3.第九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八)民办学校经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设立时的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学校成立后,学校资金不得拆借、抽逃或用于非办学支出。
依据:1.第一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2.第二条对应《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十五条。
(八)民办学校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和防火制度。
2.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1.第一条对应《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十四条。
2.第二条对应《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第三条对应《黑龙江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
(九)民办学校培训教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职业标准中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办学单位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2.民办学校开展职业培训使用的教材原则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和国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教材目录中选用。不得使用盗版、盗印教材。
依据:1.第一条对应《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十三条;
2.第三条对应《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六款。
三、承诺事项
见《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承诺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一份。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民办学校章程一份;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四)承诺书一份。
五、法律责任
(一)对举办者、民办学校违反承诺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改正期内原则上不得开展培训工作。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直接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违反承诺包含举办者、民办学校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办学许可的虚假承诺,以及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未履行承诺。对存在严重违反承诺行为的举办者、民办学校及相关人员,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因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民办学校承担。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社、审批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三)人社部门、审批机关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按规定依法依规处罚。
六、监管措施
(一)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办者、民办学校承诺的涉及行政许可的办学条件等审批事项开展实地核验。举办者、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相应书面材料、办学场地及设备设施备查。违反承诺的,按照前述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学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将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和相关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申请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民办学校申办报告》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达到本告知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各项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签章:
学校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样表5)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
许可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受理单位
名称: 双鸭山市人社局就业与劳动关系科
联系方式: 0469-6698053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许可事项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二)许可事项用途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三)设定许可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许可内容
职业中介活动。
(五)许可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4.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对尚不具备告知内容中许可条件要求的,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在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并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受理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责任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以下处理: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 2.
3. 4.
对于尚不具备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 2.
3. 4.
将于 日内具备,在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开展经营。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承诺书(样表6)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编号:〔20XX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
申请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以营业执照类型为准
单位名称: 以营业执照类型为准
法定代表人: 以营业执照类型为准
详细地址: 经营场所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号:
行政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本行政机关就申请人申请的(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的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准予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备从事城区范围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基本资质与能力;
3.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4.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房产证、租赁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办公机械、设备、车辆固定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房产证、租赁合同,可以证明产权的材料)。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或租赁,必须是公司名下。车辆使用性质不能为非营运,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4.工商营业执照。
5.申请书。
6.承诺书。
四、已经提交材料
1.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人签字盖章):
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
五、工作流程
1.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方式办理该行政事项的,收到信用承诺告知书并已充分知晓和理解后,应在当日内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2.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信用承诺,并提交签字盖章的信用承诺书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审批,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
3.申请人未获得行政审批决定前,不得开展与所申请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或逾期不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5.申请人作出不实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准予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应当立即停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申请人书面信用承诺书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鸭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1.本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由申请人保存。
2.申请人对信用承诺告知事项不明确的,请及时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填写)
咨询(投诉)电话: (行政机关填写)
申请人(签字盖章) 行政机关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有关规定,现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三)《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纳入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应当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申请新办卫生许可证实施告知承诺制。
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场所、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游泳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住宿场所:《旅店业卫生标准》(GB 9663-1996)《住宿业卫生规范》。
2.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沐浴业卫生规范》。
3.美容场所、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美容美发业卫生规范》。
4.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5.游泳场所:《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6.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
7.商场(店)、书店:《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8.候诊室:《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
9.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申报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做出承诺时提交:
1.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当面提交材料后2个月内提交。
1.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
2.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四、承诺的时限、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我委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并提交材料的,将把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营业后,我委应当在2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委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诚信档案留下记录,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签收人(委托代理人): 卫生健康委员会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样表7)
式样一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 XX市XX宾馆
单位地址 XX市XX区XX路1号
填表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消防安全承诺
XX市XX宾馆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XX市XX宾馆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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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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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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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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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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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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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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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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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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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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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数量:6个 |
是否畅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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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
防烟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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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数量:2个 |
是否畅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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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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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广播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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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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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室内消火栓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设施 |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机械防烟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机械排烟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其他消防设施: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MFZ/ABC4 50具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
A级 |
A级 |
A级 |
A级 |
B1 级 |
B1 级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说明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登记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9.“室内装修”一栏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A 级(不燃材料)、B1 级(难燃材料)、B2 级(可燃材料)、 B3 级(易燃材料)。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11.申请人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原件。
式样二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人(盖章):XX市XX宾馆 填报日期:2022年XX月XX日
场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市XX宾馆 (92****************)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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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身份号码 |
2301************** |
联系电话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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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址 |
XX市XX区XX路X号 |
建筑结构 |
钢筋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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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建筑面积 |
1000㎡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地上1~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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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性质 |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旱冰场 □桑拿浴室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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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会堂□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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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所在建筑情况 |
名称 |
XX大厦 |
建筑面积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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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地上10层,地下1层 |
建筑高度 |
3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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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室外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
是否畅通:√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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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 √消防水泵房 √消防电梯 □柴油发电机房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变压器室 √配电室 □其他专用房间: |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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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情况 |
用火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XX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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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出口数量:6个 |
是否畅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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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
防烟楼梯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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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散楼梯数量:2个 |
是否畅通:√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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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 |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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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广播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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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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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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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火栓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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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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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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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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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防烟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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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烟系统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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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设施: |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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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MFZ/ABC4 50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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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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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
A级 |
A级 |
A级 |
A级 |
B1 级 |
B1 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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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
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XX市XX宾馆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XX市XX宾馆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XXX
20XX年XX月XX日
说明
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应加盖公众聚集场所印章,并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2.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保证内容准确、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 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 “建筑结构”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类型。“使用层数”填写场所实际使用建筑楼层号。
6. “场所所在建筑情况”一栏中分别填写所在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如场所独自使用一栋或多栋建筑的,则无需填写该栏。
7. “用火用电”一栏中,燃气类型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管道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人工煤气等。
8. “安全疏散”一栏中,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避难层(间)设置位置按照实际位置填写,如建筑第几层或者具体位置。
9. “室内装修”一栏中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A 级(不燃材料)、B1 级(难燃材料)、B2 级(可燃材料)、 B3 级(易燃材料)。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场所使用多栋建筑等情况,包括每栋建筑的名称、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
11.申请人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营业执照”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材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有关材料原件。
告知承诺书(样表8)
告知书
(参考样式)
一、事项名称: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
除以下情况之外,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
1.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2.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3.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4.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
三、设定依据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四、许可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五、申请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六、承诺方式
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七、不实承诺后果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人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自愿承担违反承诺或者承诺不实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样表9)
连锁餐饮企业评审申请书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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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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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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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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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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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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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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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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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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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职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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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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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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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营业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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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模式 |
□直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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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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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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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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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门店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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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直营连锁门店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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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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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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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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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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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设置、流程布局、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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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承诺)申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1.本申请表限在黑龙江省范围内有5家以上连锁直营门店的餐饮企业提交;
2.食品经营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按企业(总部)填写,企业(总部)为纯管理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可填写其中一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填写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一致的门店经营场所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