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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财联发〔2025〕7号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8 16:17

(区)财政局、教体局:

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5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5〕16号)等有关规定,双鸭山市财政局、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双鸭山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财政局       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5年6月8日





双鸭山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实施细则

一、具体内容

城乡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享受平等教育。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主要指支持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

城市及农村学校认定: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位-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一)义教公用经费

1.生均标准: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按照在校生数小学720元/年、人,初中940元/年、人,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补助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2.分担比例:中央、省、各县区承担资金比例分别为60%、28%、12%。

3.使用方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及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中央、省、市县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标准、学生人数及分担比例核定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高于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部分,由县区自行承担,具体支出方向由县区自行确定。

4.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用于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5.工作人员到外县或其他地市参加会议、培训的,培训主办单位统一承担食宿费,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不报销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只核销往返当天差旅费及补助,住宿费、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长效机制补助

1.分担比例:中央与县区按照6:4比例分担资金。

2.使用方向: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3.各县、区政府是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抗震加固责任主体,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各县区教体局会同财政局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规划,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工作。

(三)综合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省厅明确的推进教育数字化、开展青少年近视眼防控等义务教育领域急需必要项目。

(四)国家、省“特岗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各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将特岗教师工资纳入“三保”支出范围,通过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资金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同岗位同职级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其中,特岗教师工资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人均工资性补助标准部分,由县自行承担。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饶河县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测算所需的受益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等基础数据来源于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学校要及时准确填报基础数据信息,国家和地方计划地区教育局要严格审核比对学校上报的受益学生人数、实际在校天数等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六)“两免一补”政策落实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我省规定的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分担资金。

二、监督管理

(一)职责

1.财政、教育部门协同:(1)落实教育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2)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3)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上报同级政府实施项目,对项目实施及资金安排情况,分别逐级上报省厅备案。(4)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在规定时限报送补助经费绩效自评价报告。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报送省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5)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2.财政部门:(1)收到省专项资金后三十日内将指标资金计划分配下达,超期下达进行通报。(2)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学校项目资金支付监管,跟踪支出进度。(3)会同教体局共同研究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资金分担比例,落实地方所需资金,督促财政落实应配套资金,配合教体局履行报政府审批程序,根据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4)事前要对教体局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对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体局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教体局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体局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5)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

3.教体局:(1)负责对资金测算需要的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聚焦基础教育扩优提质,深入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推进教育现代化发展规划,不断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会同发改委做好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者缺位,会同财政局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项目库,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履行报同级政府审批程序(2)合理界定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的精准度,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3)教体局事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学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4.学校:(1)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2)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事前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教体局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3)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二)严禁事项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及学校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各县区财政局、教体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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