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230500080092304-00-2023-03-1313404272
- 分类:科技、教育、体育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 发文日期:1678665762000
- 名称: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幼儿园 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文号:双教体字[2023]19号
- 主 题 词: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幼儿园 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时效: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幼儿园 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和体育局:
现将《双鸭山市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幼儿园分类建设与管理工作。
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3月13日
双鸭山市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幼儿园分类创建为抓手,引领评估导向,强化过程质量,突出内涵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各类幼儿园发展需求,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促进幼儿园办园质量整体提升,推动学前教育区域均衡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格、证照齐全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均可进行分类建设,集团化办园其分园须单独定类。
第三条 市教体局成立双鸭山市幼儿园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类管理和评估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初教科,负责组织、协调、受理申报和抽检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幼儿园分类管理及评估工作,负责研制二类、三类幼儿园评估方案、沟通协调、受理申报和组织实地评估等工作。要加强评估队伍建设,组建由学前教育行政及督导人员、教研人员、幼儿园教育教学及管理专业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等组成的评估队伍,人数依据评估工作量确定,并做好评估前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 分类评估原则与方式
第五条 幼儿园分类评估原则
完善自评,形成机制。幼儿园要建立常态化的自我评估机制,促进教职工、家长等主动参与,通过集体诊断,反思自身教育行为,提出改进措施,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明确导向,递进发展。在关注幼儿园原有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基础上,以递进式的分类描述引领幼儿园向优、向上发展建设。倡导幼儿园在创建过程中,不断确立新的发展目标,形成明确的质量发展路径。
逐类创建,注重过程。 充分关注幼儿园建设和发展过程,新建或基础薄弱幼儿园,可根据从低到高的不同类别描述,逐类创建。重点关注保教过程质量,强调幼儿园在创建中的努力程度与改进过程。
评建结合,强化指导。幼儿园分类评估,要切实加强评估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强化专业指导。做好培训,引导幼儿园认真分析现状,针对问题改进工作,发挥评估的导向、诊断、改进和激励功能。
第六条 幼儿园分类评估采取实地评估方式进行,采用实地踏查、班级连续观察、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等多种评估方式,评估手段力求综合化、现场化、现代化,突出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成效。幼儿园先行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应与日常保教工作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市级抽检也可采取提交相关电子文本材料和影像资料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评估过程中可合理控制文本材料考核比例,凸显材料的质量,切实减轻幼儿园和教师的负担。
第三章 分类办法
第七条 以《黑龙江省幼儿园分类建设与自评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建设与自评指南》)为依据,全市幼儿园分三类进行创建和管理,由高到低分别为黑龙江省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其中三类为合格幼儿园,达到三类要求后,可继续提高办园 质量,向更高类别创建与发展。定类证书由省教育厅提供式样,一类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二类和三类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
第八条 《建设与自评指南》分为“黑龙江省幼儿园基础建设与自评指南”和“黑龙江省幼儿园质量建设与自评指南”两部分。“基础建设与自评指南”,是幼儿园在规划、建设中应达到的基础性条件,是幼儿园在师德师风建设、业务工作中应坚守的办园底线,是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外部保障;“质量建设与自评指南”,以《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为依据,结合我市幼儿园现状,以引领幼儿园质量提升为目标,围绕幼儿园质量建设的重点内容和关键指标,通过分类描述,突出幼儿园质量建设的创建和改进过程。
第九条 《建设与自评指南》是幼儿园内涵建设和质量提升的指导性文件。三类描述是幼儿园建设合格要求,是幼儿园应达到的基本条件;二类、一类描述是在达成前一类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或提高了相应要求。幼儿园应分析判断自身情况,确立符合实际的建设目标,申报相应的幼儿园类别。各县(区)在质量评估工作中使用《建设与自评指南》,应根据县(区)实际,进一步制定评估细则,研制评估工具,发挥《建设与自评指南》的导向性、指导性、发展性作用。
第十条 分类申报条件
一类幼儿园申报条件。原则上原省级示范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建设与自评指南》中一类要求的,可按一类幼儿园进行创建和申报;新认定的二类幼儿园满一年后可申报一类幼儿园。
二类幼儿园申报条件。原市一级幼儿园达到《建设与自评指南》二类要求的,可按二类幼儿园进行创建和申报;高标准建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其他符合二类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可直接申报二类幼儿园;新认定的三类幼儿园满两年后可申报二类幼儿园。
三类幼儿园申报条件。新建(建园不满两年的幼儿园)或其他幼儿园可按三类幼儿园创建和申报;不符合三类要求的幼儿园,继续按照要求创建,制定改进措施,明确发展方向,县(区)教育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幼儿园达到要求后进行申报认定。2023年1月以后投入使用的幼儿园按申报条件要求逐类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一类、二类的幼儿园原则上应达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认定的合格标准,方可申报相应类别。
第四章定类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按《建设与自评指南》开展全面自我评估和创建。根据实际情况预报类别,形成自我评估报告,填报《黑龙江省幼儿园分类建设与评估申报表》,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定类申报。每年3-4月为幼儿园自评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 市直属幼儿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评估工作,评估全面覆盖辖区内所有类别幼儿园。根据幼儿园自评材料和预报类别,结合实地评估情况,对符合二类、三类要求的幼儿园给予认定,并及时向幼儿园反馈评估意见,指导幼儿园制定改进措施;组织开展一类幼儿园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将《黑龙江省县(区)幼儿园分类申报汇总表》(含所有类别幼儿园)和一类幼儿园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6月为县(区)级评估时间。
第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内一类幼儿园评估工作,结合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对符合一类要求的幼儿园进行认定;组织开展二类幼儿园抽查审核工作,按新认定二类幼儿园的40%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进行降类认定,责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整改,如当年抽检不合格比例达到50%,则该县(区)当年新评定二类幼儿园结果无效;将《黑龙江省县(区)幼儿园分类申报汇总表》(含所有类别幼儿园)和一类幼儿园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10月为市级评估和抽查时间。
第十五条 幼儿园分类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认定工作;县(区) 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3-5年为一个周期,依据所辖园数和工作需要,开展全类别、全方位督导工作,覆盖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督导周期内,教育行政部门对权限负责内不符合原类别要求的幼儿园所可进行降类认定,并指导幼儿园重新创建申报。
第十六条 为减轻幼儿园迎检负担,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幼儿园分类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行开展、连同评估审核检查。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各县(区)将幼儿园分类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及域内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仍按分类前原类别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评估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开发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的信息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类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降类处理:
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提前教授小学阶段课程内容,小学化倾向严重的;
有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家长投诉较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或师德师风问题的。
对履职不到位、保教质量持续下滑以及其他违反《建设与自评指南》中“办园底线”规定行为的幼儿园,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相应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的分类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双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 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双鸭山市幼儿园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