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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
  •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名称: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许可同步核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双自然资规〔2024〕1号
  • 主 题 词:
  • 时效: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许可同步核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6 14:06


局各科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服务效率,加快建设项目落实,自2024年3月1日起,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许可同步核发,现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许可同步核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6日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供地

许可同步核发实施方案

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目标

市本级范围内以划拨、出让、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供地许可的同时依项目单位需求一并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实现“一次申报、优化程序、同步发证”的目标。

二、承办部门及职责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牵头负责项目受理、协助指导项目单位提交申请、要件审核、形成档案等相关工作;国土空间用途制科负责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地类、面积,填写“项目用地信息传递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负责提供项目使用追溯为建设用地地类、面积,填写“项目用地信息传递单”。

三、具体工作流程

(一)项目用地划与用地许可证申请

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书后,使用一套申报材料,向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一次性提出用地与规划用地许可证申请,并在“工改系统”填写领取电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册多测合一等相关信息;

(二)分类办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在土地使用权成交公示期间,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提供的“项目用地信息传递单”,向税务机关推送项目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信息;项目单位“工改系统”信息填报合格、成交公示到期、获得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市自然资源局即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在土地使用权成交公示期期间,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提供的“项目用地信息传递单”,向税务机关推送项目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信息;项目单位“工改系统”信息填报合格、成交公示到期、获得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市自然资源局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3、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在使用权成交公示期期间,依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提供的“项目用地信息传递单”,向税务机关推送项目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信息;项目单位“工改系统”信息填报合格、成交公示到期、获得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后,市自然资源局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交付项目单位。

(三)审批办结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负责对审批过程需要公开的信息,按要求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开,并对用地及规划用地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立卷,同时做好向其它审批科室信息传递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遗留项目的处理。在本方案下发前已取得《划拨用地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已取得不动产登记产权证的新建设项,按原规定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相关科室要充分宣传本方案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加强政企沟通,主动听取市场主体对本通知的建议,营造良好营商舆论氛围。

(三)加强部门间协同。各相关科室要主动作为,牵头科室要加强与配合科室的沟通、信息共享,共同解决问题。各相关科室要强化担当意识,担负起本科室各项任务,推进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本方案举措落地见效。

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项目用地信息传递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机构:市自然资源局

三、受理范围以划拨、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五、应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

资料来源

备注

申请表

内部获取

用地申请一并提出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项目用地单位提供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自然资源局内部获取

用地申请一并提出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用地决定书

自然资源局内部获取

用地申请一并提出

土地勘测定界图及矢量数据

自然资源局内部获取

用地申请一并提出

六、核发放的许可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类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序号

项目名称

缴款单位

行政区域

用地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备注

耕地

(基本农田)

其他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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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存量建设用地由调查监测科确认地类及面积并移交缴款单位;通过农转用新增建设用地由用途管制科确认地类及面积并移交缴款单位。

送达人:                       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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