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3 18:47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
及“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
三、人员构成情况
四、2017年预算编制范围
第二部分: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及“三公”经费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七、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九、关于 “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十三、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指导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强制戒毒执行工作,负责全市戒毒系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归口管理市律师协会和市公证协会。
(五)负责组织全市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司法考试。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指导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九)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负责有关司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审核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预、决算和重大立项。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和管理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文秘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和史志工作;负责系统目标制定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核;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应诉及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三)强制隔离戒毒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四)公证律师科
管理、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呈报;负责组织全市律师队伍培训;受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控告和惩戒;管理指导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公证法》,指导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公证员的考核、任免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全市公证员的培训。
(五)法律援助科(司法考试科)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检查、监督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工作。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社区矫正工作科
负责落实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七)基层工作科(帮教安置办公室)
负责落实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指导全市、县(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帮教安置工作。
(八)司法鉴定科
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负责市域范围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初审,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注销、延续的初审;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调查和情况上报;指导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九)行管科
负责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生育和接待工作;负责房屋设施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部、宣传部、人事警务科、干部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人事干部管理工作。
纪检委(监察科):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设置,工作职责按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所属事业单位:双鸭山公证处、双鸭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三、人员构成情况
双鸭山市司法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总人数282人,其中:在职职工150人,退休人员129人,退养人员3人。
四、2017年预算编制范围
2017年纳入双鸭山市司法局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计3个,包括:双鸭山市司法局、双鸭山公证处、双鸭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部分: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双鸭山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收支总预算2282.8万元。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2282.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282.8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支出预算228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94.9万元,占总支出的96%;项目支出87.9万元,占总支出的4%。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282.8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459.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73.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9.3万元。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282.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658.10万元,主要原因:增加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提高。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公共安全支出1459.8万元,占总支出的6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73.7万元,占总支出的30%;住房保障(类)支出149.3万元,占总支出的6%。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司法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529.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36.7万元,增长35%。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提高。
2、一般公共服务(类)强制隔离戒毒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854.7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15.9万元,增长34%。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增加警衔补贴、增加公务用车车补。
3、一般公共服务(类)司法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32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4、一般公共服务(类)司法事务(款)律师公证管理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43.3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5、一般公共服务(类)强制隔离戒毒事务(款)一般管理事务(项)2017年预算数26.2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预算数为673.7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512.3万元,增长317%。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标准提高。
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数为149.3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101.1万元,增长210%。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单位。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194.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09.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一次性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1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小型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小型维修费、小型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2.6万元。取暖费55.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0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863.6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87.9万元。
七、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与上年一致。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与上年一致。
九、关于?“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5.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7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比上年增加2.1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事业单位,增加执法车辆。
十、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7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61.6万元,比2016年减少2.4万元,减少4%。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减少。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无采购预算。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月1日,双鸭山市司法局账面固定资产总值7,072.500.88元,其中,房屋16,757.06元,车辆14台,价值1,476.781.82元,其他资产5,433.962.00元。
十三、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无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类)机构事务(款):反映本级财政部门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六、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十二、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