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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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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02 14:54双政土收【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经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2025第12次会议批准,依法收回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于2011年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4860平方米中的3641.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公告期限为30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及其地上建设。与上述土地权益有关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或无异议,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联系人: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所有者权益科
联系电话:6103082
特此公告。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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