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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10:28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核算、支取、信贷管理等业务。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地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文件;实行“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机制,依法保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保值增值。

二、内设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3年10月,单位级别为副处级。内设11个职能科室和6个办事处,分别为办公室、政工科、监察科、计财科、归集科、核算科、信贷科、政策法规科、稽核科、信息技术科、信贷风险防控科及集贤、宝清、友谊、饶河、电厂、矿区六个办事处。

三、人员构成

按编办确定的人员为75人。



第二部分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571.71万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下同),支出562.04万元,当年结余9.67万元。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519.5万元,决算562.04万元,决算比预算增加42.54万元,是由于人员工资普调增加所致。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没有发生费用。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25万元,比2014年增加0.63万元,增长1.02%,主要是人员工资普调增加所致。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无数据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台,都是一般公务用车。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无数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

3、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4、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5、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报表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