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10:25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民政事业和省、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上级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登记和年检;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全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法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上报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五)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拟定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支援革命老区资金的分配及管理;承担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制定的十年规划和具体任务,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活动。
(七)建立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调查统计、所需资金的测算分配;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民自治规划,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在城市指导社区居民自治、规划社区建设,负责社区服务单位的认证与管理。
(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婚姻工作;办理收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贯彻落实殡葬法规;推动殡葬改革;审核县以上经营性公墓;指导全市殡葬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边界勘界,指导县、区边界工作以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担县、区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地名管理法规,指导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拟定全市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办法,制度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区福利设施建设和福利事业单位及农村敬老院的服务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县区之间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福利彩票福利基金使用情况。
(十七)贯彻落实上级老龄工作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老龄工作任务。
(十八)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财审科、人事科、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优抚科(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置办、救灾救济科、社会福利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科、社会救助管理局、纪律检查组(监察科)。
三、人员构成
民政局部门行政人员33人,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24人,事业人员161人。
第二部分双鸭山市民政局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2015年纳入双鸭山市民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计7个,包括:市民政局机关、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殡仪馆、长安陵园、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救助管理站。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双鸭山市民政局2015年收入总预算7140.17万元。
二、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政部门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40.7万元,与2014年预算持平无变化。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35.8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3.49万元。公务接待批次53次,公务接待人次653人。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47万,2015年同比减少了11%。
三、机关运行经费说明。2015年民政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3万元。比2014年68.8万元减少5.5%。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2015年民政局机关政府采购支出5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4.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2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一般公务用车车辆18辆。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