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10:22
第一部分 双鸭山市司法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指导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强制戒毒执行工作,负责全市戒毒系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三)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依法治市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归口管理市律师协会和市公证协会。
(五)负责组织全市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司法考试。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涉港、澳、台事务。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指导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九)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负责有关司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出庭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审核监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预、决算和重大立项。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干部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督察和管理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县、区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文秘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和史志工作;负责系统目标制定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和合法性审核;指导全系统法制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应诉及国家赔偿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三)强制隔离戒毒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四)公证律师科
管理、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的初审、呈报;负责组织全市律师队伍培训;受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控告和惩戒;管理指导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贯彻落实《公证法》,指导全市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公证员的考核、任免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全市公证员的培训。
(五)法律援助科(司法考试科)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经验交流;检查、监督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工作。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社区矫正工作科
负责落实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检查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科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七)基层工作科(帮教安置办公室)
负责落实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指导全市、县(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管理、指导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区帮教安置工作。
(八)司法鉴定科
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负责市域范围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初审、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初审,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注销、延续的初审;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调查和情况上报;指导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九)行管科
负责财务管理、装备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生育和接待工作;负责房屋设施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政治部内设:组织部、宣传部、人事警务科、干部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人事干部管理工作。
纪检委(监察科):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设置,工作职责按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三、决算编制范围
双鸭山市司法局、双鸭山公证处、双鸭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二部分 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决算收支总表说明。双鸭山市司法局2015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781.39万元,全口径收入2,920.46万元(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下同),支出2,570.44万元,收支结余1,131.41万元,年未结转和结余1,131.41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1,025.50万元)。
二、关于一般公共决算功能分类与支出说明。双鸭山市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按功能分数安排支出2,570.44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911.00万元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1.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7.47万元。
三、关于公共决算经济分类支出说明。双鸭山市司法局2015年财政拨款按经济分类安排支出2,569.71万元。基本支出1,952.3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07.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9.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66.19万元。项目支出617.40万元。
四、 “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3个决算单位,2015年“三公”经
费支出:40.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2万元、公务接待的批次14次,接待的人数50人,与年初预算对比减少了2.98万元,原因是减少接待人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1万元,与年初预算对比增加了8.8万元,原因是增加了车辆运行费用。公务用车保有量14辆,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五、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3万元,与2014年对比增加28.6万元,增加了19%,主要原因增加人员工资支出
六、 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2.2万
元,与年初预算持平无增减变化。
七、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双鸭山市司法局共有14辆车,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车辆11辆,其他车辆1辆。无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八、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双鸭山市司法局无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经费拨款: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3、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4、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6、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0、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