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09 10:21
第一部分 双鸭山市水产总站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渔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水产行业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水产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渔业发展战略和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市水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对行业发展进行调研和预测。
(三)负责全市水产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全市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面确权工作。
(四)负责渔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并按其规定,监督全市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管辖水域的渔业权益,处理管辖区域内的渔业纠纷,参与处理涉外渔业纠纷,执行渔业许可制度,负责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工作。
(五)监督全市渔业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网络。
(六)指导全市水产行业的科学技术工作,组织协调渔业发展,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品种改良和渔业科技推广应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地方水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对外渔业经济技术合作和科学技术交流。
(七)负责全市水产品市场的开发,负责全市水产行业经济信息的统计,处理和开发工作,掌握全市水产行业经济运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全市水产行业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的论证、立项、初审和申报工作;协调全市水产行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组织协调本行业人才开发工作,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管理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监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直属企事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控、评估和审计。
(十一)完成市农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
双鸭山市水产总站内设8个机构,分别为:渔业指导科、渔政管理科、船舶检验科、办公室、人事科、监察科 、法制科、水产技术推广站。
三、人员构成
双鸭山市水产总站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水产技术推广站编制共22人,实有20人。
第二部分 双鸭山市水产总站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一、 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329.99万元,财政拨款支出346.6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6.61万元。比2014年增加18.8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加及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高。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0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28万元。比2014年增加4.91万元,增长28.27%。主要原因是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高。
四、 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五、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处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六、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5年完成乌苏里江鱼类增殖放流项目。选择的放流水域是公共自然水域、苗种供应单位符合部委规定,放流的苗种、品种、质量、数量、规格和放流方式在专家组检验监督下进行的,符合《中国水生生物养护行动纲要》规定,放流资金使用符合黑农委联发[2015]117号通知要求。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水产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