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9 10:23
第一部分 市林业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还林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全市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编制、审定全市各县、林场及有林单位森林经营方案。审批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方案。指导、监督全市更新造林工作。审批森林采伐更新调查设计并检查验收。指导公益林、商品林培育、管护工作。核发整车(船)运输证明。指导、协调全市各级木材市场建设和木材销售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全市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六)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维护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拟订非国有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防火扑火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立审批。承担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装备建设和综合管理。指导全市森林资源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八)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基金和其它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核林业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申报、审批林业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林业世行贷款项目。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及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负责项目基地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工程质量。负责省、市及外资项目等专项资(基)金和市直单位审计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负责林木种苗、种子资源进出的审核、审批工作。审批天然、人工母树林、种子园抚育(卫生)伐设计并检查验收。负责全市林木种苗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检疫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负责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及隔离试种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负责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二)承担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监督检查林业系统营林生产、木材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组织编制全市林下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林下经济体制建设;协调、指导全市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产业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等林下经济产业的开发利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四)承担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林业经济贸易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林业经济贸易运行情况,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发展和完善林产品市场体系,监督林产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负责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制定全市林产品营销策略、销售政策、营销管理制度,建立并拓展全市林产品营销电子商务平台。
(十五)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督办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事务、安全保卫、信息、保密、信访、计划生育、外事、史志编纂工作;负责机关车辆、后勤等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二)发展规划科
根据国家和省的林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上报林业建设项目;编制下达全市年度林业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林业重点工程运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承担全市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科技创新和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负责林业标准、质量监督、林业新产品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林业科学技术研究课题申报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工作。
(三)森林资源保护科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拟定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与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保护、调查、统计、建立档案、动态监测工作;监督森林经营方案实施;组织指导划定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薪炭林;负责编制调整和监督执行国家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伐区拨交与验收;负责监督造林改造工程的检查验收和新成林资源验收工作;负责对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森林资源审计工作。
(四)林下经济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林下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管理国有林业产业基金的使用;指导全市林下经济体制建设;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林果产品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等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业等林下经济产业的开发利用;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下经济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下经济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五)林业经济贸易科
负责组织国家林业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林业经济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林业经济贸易运行情况,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研究区域林业经济贸易合作、现代流通领域的发展趋势,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建议;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林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培育发展和完善林产品市场体系,提出规范林产品市场规则的有关政策意见,监督林产品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负责林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林产品营销策略、销售政策、营销管理制度,利用互联网建立并拓展全市林产品营销电子商务平台;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展国内外林产品流通市场及产品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科
负责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林业系统营林生产、木材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实施;负责全市国有林场主伐、抚育伐、低产林改造工程设计的审批审核,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负责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林区公路管理;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风景林的培育、管护;指导林木种苗、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
负责全局的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市级林业基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贷款的申报、兑付等相关事宜;负责审核局直属单位的会计决算,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八)政策法规科
组织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生态文明、生态文化建设;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林业法制建设、普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林业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岗位培训工作;负责修改、清理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市政府有关林业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申报、法律咨询工作。
(九)林政科(林业改革发展科)
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负责木材运输管理,核发木材运输证明,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检查站设置规划并负责审批、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各县木材销售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查处林业行政案件;负责全市林政稽查工作。
负责拟定全市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农村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监督全市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十)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湿地管理科
负责监督执行上级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落实;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管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组织全市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分工负责;依法审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动物及产品收售、利用及运输工作;指导狩猎工作。
负责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对湿地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整,建立湿地管理档案;指导湿地保护区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及辖区内的湿地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方针;协调发改委、财政、林业、农委项目所在相关单位和农垦等部门,负责组织审核亚行湿地各自然保护区项目设计规划;负责组织对亚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负责情况综合和情况报告工作;组织、指导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造林管理科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市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作;拟定全市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警部队、专业扑火队的防扑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扑灭森林火灾的调度指挥和森林火灾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负责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培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承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劳资科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劳动工资和一般干部管理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拟定全市林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指导林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科级以下干部、工人的档案管理工作。
党群工作部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委(监察科) 按党章和行政监察条例规定设置,工作职责按有关章程和规定执行。
三、人员构成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工勤编制2名。正处级1职(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处级4职(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15职(含党群工作部部长1名、监察科科长1名),副科级2职。
四、其他事项
(一)直属机构
双鸭山市森林公安局,挂双鸭山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牌子。实行由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
1.主要职责
负责保卫辖区内的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负责查处辖区内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具有对辖区内的各类破坏森林案件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刑事侦察权。负责市森林公安队伍管理和警衔申报工作。负责对所辖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警衔初审上报工作。
2.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森林公安局设5个内设机构:
(1)政工科
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局警籍和警衔管理、报批及奖励惩罚工作;负责组织民警晋升培训工作、负责民警考察录用及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开展警务督察、政治思想工作;负责森林公安局文件拟定、审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安局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工作;负责森林公安局装备管理、保养维修工作。
(2)法制科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和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各类森林及野生动植物刑事、行政案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森林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提供法律咨询和答复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森林机关执法建设,开展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负责处理与森林公安法制工作有关的信访问题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技术信息科
负责林业案件的现场勘查、技术检验、技术鉴定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安业务数据库、警务信息的综合应用工作;负责全市破坏森林资源信息情报的收集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信息上报工作。
(4)刑事侦察大队
负责全市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全市野生动物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办理重特大案件时,负责组织协调各县民警开展侦察工作;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接警登记、立案侦查、办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报送审批及各类案件移送、移交工作;做好网上抓逃工作。
(5)森保治安大队
负责全市破坏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的治安和行政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辖区内治安防范、森林失火案件查处及安全消防工作;根据林区治安形势,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森林公安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5名。正科级2职(局长1名、政委1名),副科级7职(含副局长2名)。
(二)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林产品(含干果,下同)从种植、收购、储存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除外)。
2.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产总站的有关职责分工。
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市区内指定的市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市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市水产总站(水生野生动物,下同)及相关区政府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市林业局、市水产总站商相关区政府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可由市本级或交由具备条件的指定场所所在区农林部门负责。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或水产总站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可由市本级或具备条件的所在区农林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林业、水产总站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林业、水产总站,林业、水产总站应予配合。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