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9 10:19
第一部分 市教育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教育工作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教育、体育工作的相关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各县(区)实施。
(二)负责教育、体育工作改革,制定全市教育、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育事业的发展重点、结构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教育和体育规划与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全市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师范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幼儿教育工作;指导、参与市直各部门有关教育、体育工作;参与市政府进行教育督导及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评估。
(四)指导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使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
(五)监督管理全市社会体育事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学校、职工、农民、少数民族、伤残人、老年人和幼儿体育,配合体育总会、各单项协会开展好群众体育活动。负责业余训练,大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级以上的竞技比赛。承办国家、省级以上大型体育比赛活动。
(六)负责高、中等学校学历教育招生和制定中等学校招生的有关政策及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和指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监督管理本部门教育、体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经费、拨款、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县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审核教育、体育工作事业费,负责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工作,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八)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负责规划各级各类教师和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职务的评聘和教师工作考核与奖惩,负责指导中小学校长、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负责协调教育、体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贯彻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十一)负责教育、体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二)负责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贯彻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远程教育统筹规划与发展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远程教育教学工作。
(十四)负责发展体育经济,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
(十五)负责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维护,保证业余训练和大型竞赛活动的开展。
(十六)负责归口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市教育局设18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审计科;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科;职业与成人教育科;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师资管理科;信息科;教育督导室;发展规划科;人事科;安全保卫科。
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纪检委(监察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直属学校及事业单位:
纳入2015年部门决算单位共计89个,分别是:双鸭山市教育局、第五中学、第十九中学、第十八中学、第三十二中学、铁西小学、东山小学、富安小学、建国小学、一马路小学、文化路小学、光明小学、特殊教育中心、马鞍山小学、河西小学、平行路小学、师范附属小学、逸夫小学、兴安小学、中小学保健所、尖山区教育局、第二幼儿园、第一幼儿园、市一中附属学校、第三十六中学、第二十六中学、第二十五中学、第一中学附属小学校 、双鸭山市玉龙小学、东升小学、第十五中学、安邦中心校、双鸭山市春晖小学、教育基建房管中心、第二中学、第三中学、双桦小学校、四方台区第四中学、四方台区第二十九中学、四方台矿东荣学校、四方台矿第三十八中学、宝山矿第三十四中学、宝山矿第三十五中学、宝山矿第三十九中学、宝山矿第四十中学、宝山矿第四十一中学、宝山矿第四十二中学、宝山矿第四十三中学、树人学校、解放小学、中山小学、蓝天小学、育红小学、育新小学、四方台矿第二小学、宝山矿育人小学、七星镇宝山村学校、宝山矿育杰小学、宝山区星旺小学、宝山矿育龙小学、宝山矿育英小学、教育劳动实习服务中心、宝山矿第一幼儿园 、岭东区教育局、四方台区教育局、宝山区教育局、长胜小学校、四方台区太保镇中心校、四方台区第六中学、七星镇学校、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电教教学仪器管理中心、教育勤工俭学管理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滨河学校、实验学校、实验幼儿园、青少年宫、职高共产党双鸭山市委员会党校、双鸭山市广播电视大学、双鸭山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双鸭山市职业技术学校、第三十三中学、市教育研究院、市第一中学、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市技工学校、黑龙江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市第三幼儿园。
三、人员构成
正处级1职,副处级4职,正科11 职,科员12职。
第二部分 市教育局2015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