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0 10:06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2022年10月12日至12月12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对我单位进行了巡察。2023年2月8日,市委第二巡察组向我单位反馈了巡察意见。在对我单位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实事求是地指出了4个方面共计37个具体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2条整改建议。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
(一)注重组织领导。为推动整改落实,夯实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特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整改落实期间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组织召开专题党组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部署巡察整改工作,逐条逐项明确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责任科室和时间进度安排。在反馈问题整改期间,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每次党组会议固定议题。各分管领导要对照巡察反馈问题,围绕各自分管战线存在的问题,迅速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整改时间以及具体责任人,研究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汇总后形成全局巡察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巡察整改工作。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部署会后1周内召开全局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统一思想,对巡察整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全局巡察整改工作部署会后15日内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围绕巡察反馈意见和自查整改清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督查评估。市财政局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各责任科室报送的问题整改清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对账销号机制,严格对照反馈意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对于已整改到位的问题,由责任科室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局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销号;经评估认定为整改不到位的,指导督促修改完善整改方案,改进整改措施,完善制度机制。对因敷衍塞责等因素导致整改进度滞后、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报经局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程序。
截至目前,市委第二巡察组反馈的4个方面共计37个具体问题中,已完成整改36个,整改初见成效1个,整改率为97%。
二、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一)聚焦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深入方面
1.关于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方面。①持续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有差距。没有及时将党的新理论新精神纳入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内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召开以来,没有对全会精神进行传达学习;没有按照市委要求对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开展研讨活动。
责任领导: 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 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学习计划。把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同时要求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二是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对《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开展专题研讨。今后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跟进重要研讨活动。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政治理论学习自觉性不强。部分党员党史学习教育撰写学习笔记不认真,部分人员学习笔记仅记3-5页,学习敷衍应付。
责任领导: 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 秦旭梅
整改措施:整章建制,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每月检查党员干部学习笔记、会议记录本,对于敷衍应付的党员干部全局通报批评。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③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执行不严格。2019年第二、第三季度没开展学习。2020年理论中心组学习次数未达到市委每年学习不少于6次的要求。2021年理论中心组学习未开展研讨活动。
责任领导: 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 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完善市财政局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并按照上级部门严格执行。二是制定2023年度学习计划。按照市委组织部年初下发学习内容及时更新。
完成时限:已完成
2.关于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方面。推进县区新版政府采购平台滞后。由于平台电子卖场未启动,导致今年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擂台赛第一季度评比中排名末位。
责任领导:赵术杰
责任科室:采购办
责任人:关立民
整改措施:双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和《双鸭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解读》的通知,采购办制发文件要求各县区使用电子卖场,并每月对县区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已完成
3.关于风险防控意识淡薄方面。①疫情防控工作不够扎实。2020年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至今,未根据班子成员变动做调整。对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的文件管理混乱,安排疫情防控工作不细致,缺少存档资料。
责任领导:王永世
责任科室:办公室
责任人:何迪
整改措施:及时调整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对下发的文件规范管理,并流转局内公文系统,涉密文件按相关规定流转并登记。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严。未按要求定期召开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意识形态工作。意识形态网络阵地建设不完善、宣传工作不细致。未组织网评员业务培训,部分网评员发挥作用不到位。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分析意识形态工作。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将网评员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③落实党管保密工作重视不足。未按责任制要求将保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未按要求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未按照新版《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试行)》更新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责任领导:于帆、王永世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办公室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按责任制要求将保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二是按照新版《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试行)》更新本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完成时限:已完成
4、关于履职尽责存在差距方面。①票据监管不力。票据科未按要求收回票据存根销毁,对于作废、过期、未使用的票据未进行收缴,未对各单位开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在省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中发现,2020年下发至市公安局7本罚没票据,已开票使用,但开票明细没有录入系统。
责任领导:赵术杰
责任科室:非税收入中心
责任人:孙大林
整改措施:发放的票据在领取票据单位保管,已督促将作废未使用票据进行销毁。公安局7本罚没票据录入系统已完成,该票据款已缴国库。
整改时限:已完成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③种植者补贴监管审核不到位。双鸭山市牛奶公司、双鸭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双鸭山市七星峰种业有限公司领取生产者补贴面积大于土地证实有土地面积,涉嫌冒领骗补。
责任领导:王永世
责任科室:经贸科
责任人:张学明
整改措施:针对巡视组提出的三家公司领取生产者补贴面积与实有土地面积不符问题,我局立即督促市农业农村局对三家公司实有土地面积与实际领取生产者补贴面积情况进行核实。经市农业农村局核实:双鸭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土地使用面积1,880,000平方米(按666.67亩/平方米折合面积2,820亩),申报领取补贴土地面积2,820亩,申报和领取补贴土地面积一致;牛奶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662,289平方米(按666.67亩/平方米折合面积993.434亩),申报领取补贴土地面积993.45亩,补贴面积大于实际面积0.016亩;双鸭山市七星峰种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面积121,360平方米(按666.67亩/平方米折合面积182.04亩),加上租赁土地面积115亩,实有种植土地面积297.04亩,申报领取补贴土地面积297亩,补贴面积小于实际面积0.04亩。三家公司补贴面积与实际面积基本一致,其中:牛奶公司和双鸭山市七星峰种业有限公司补贴面积与实际面积有细微差异的主要原因为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部门在核实补贴面积时末位取舍造成的,不存在冒领骗补问题。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⑤社保资金管理不到位。2020年末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中结存以前年度非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2295.9万元,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统筹使用。
责任领导:杨荣群
责任科室:社保科
责任人:杜依娜
整改措施:在2021年6月2日将社保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结存非社会保险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全额缴入国库统筹使用。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⑥非税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2021年年末,非税收入112.4万元滞留在非税归集专户,未及时缴库,影响财政资金的统筹和灵活调度。
责任领导:赵术杰
责任科室:非税收入中心
责任人:刘恒东
整改措施:已于2022年初上缴国库。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⑦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截止2022年10月份,市本级闲置资产有5处(第二中学、第三中学、双桦小学、第二十九中学、原精神病院),建筑面积共计15770.56平方米。对定国山林场、四宝林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时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服务中心未录入固定资产账。
责任领导:刘立岩
责任科室:资产监督管理科
责任人:沈琳
整改措施:一是全面梳理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情况,摸清“家底”。二是根据闲置资产状态、位置,制定资产盘活方案,有效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强化资产日常监管。指导各单位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流程,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强化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
(二)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有差距方面
5.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得不实方面。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不到位。2019年至今,仅2022年4月召开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工作会议,未达到每年至少2次的要求。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2023年党风廉政工作计划,严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安排,全年按照计划执行。二是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2次,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一岗双责”落实不够好,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廉政风险排查督促指导不够,对提拔任职干部、诫勉人员缺少廉政谈话,压力传导不够。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各科室、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进行自查,查找出廉政风险点建立台账。二是在重大节日期间,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③开展警示教育不够深入。2021年至今先后有11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除在党组会议上通报外,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没有做出说明,没有在支部党员会议上进行深刻剖析、没有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未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警示教育。在开展2023年组织生活会中要求各党支部,将近年来财政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作为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做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完成时限:已完成
6.关于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不够深入方面。①日常监督不够严格。个别人员请假单未填写应休假天数及起止时间。个别人员等三名同志办理婚(丧)事宜报告单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栏未签字。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规范请销假程序。凡遇到请假单未填写应休假天数及起止时间。办理婚(丧)事宜报告单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栏未签字等不规范行为一律退回不予备案。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监督“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短板。大额资金使用、老旧小区改造预算评审、重点项目支出、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发事宜等会议在局长办公会研究未在党组会研究,存在监督不到位情况。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 秦旭梅
整改措施:2023年2月底制定完善党组议事规则(《双鸭山市财政局党组议事规则》双财函〔2023〕2号)。凡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重点项目支出等重大事宜上党组会研究。
完成时限:2023年3月
③对党中央、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深入监督不够。对监督部门的业务知识、政策措施掌握不够系统,监督工作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统一,强化责任担当。以党的纪律为戒尺,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实干作为追求,少讲不能办,多想如何办,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锲而不舍,紧抓快干,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
整改时限:已完成
7.关于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和“三航行动”不扎实方面。①“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不全面、不严谨。市财政局机关“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提出的“1+7”综合性举措,而实际只制定了2个行动方案,且《机关工作质效提升行动方案》中出现打造“示范人社”的内容,存在照抄照搬问题。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按照“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提到的“1+7”综合性举措提到的8个行动方案已全部制定完成。二是照抄照搬问题已规范完成。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领导干部“走流程”未达到要求。截至目前14位处级领导干部第二、三季度共10人次“走流程”找出14个问题。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领导干部“走流程”问题已整改完成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部分购置的固定资产未纳入账内核算。2019年4月45号凭证,采购文件柜3组未记入固定资产,无政府采购手续,直接列办公费支出,合计金额0.38万元。2020年4月27号凭证,采购档案柜0.21万元,未记入固定资产,无政府采购手续。
责任领导:王永世
责任科室:财务科
责任人:宋丽红
整改措施:一是立行立改,将未入账资产入账。二是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完成时限:已完成
(三)聚焦落实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乏力方面。
9.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薄弱方面。①对基层党组织监督管理不到位,支部工作手册记录不全。第一、二、三党支部未提供2019至2021年支部会议记录本。第四、五党支部未提供2019、2020年支部会议记录本。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建立日常监督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局机关党委每季度检查党员干部学习笔记、会议记录本,对于敷衍应付的党员干部通报批评并监督整改。二是定期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加强党员干部思想认识。2023第一季度已开展党员教育培训会议1次。
完成时限:已完成
②党建制度执行不到位。第五党支部2021年全年未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第四党支部2021年组织生活会未开展,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均未落实,支委会和党课召开次数未达到党章规定。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2023年2月完善制定了市财政局“三会一课”制度(《双鸭山市财政局三会一课制度》双财党委〔2023〕3号),印发给各党支部《关于完善双鸭山市财政局三会一课制度的通知》(双财党委〔2023〕4号),要求各党支部严格执行。二是局机关党委2023年第一季度对于各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1次,对于未完成的基层党支部监督其整改。三是2023年2月组织各支部书记、委员开展组织生活会教育培训1次,按照要求教育各党支部规范开展组织生活会各项流程,避免今后出现此类问题。
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10.关于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方面。①民主生活会开展不到位。会前准备不够充分,会后相关材料整理不齐全。如,2020、2021年度民主生活会没有提供征求意见、整改方案等资料。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制定市财政局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方案中细化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各项工作内容。召开民主生活会前报上级部门审核把关。会后将每项材料汇总上报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已完成
11.关于执行干部选任制度程序不规范方面。2019年1月以来,33人次提职试用期满考核,未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未进行考核,未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也未下发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文件。10名科级领导职务干部退休未经党组会议履行免职程序,即办理退休。2019年6月对6名调任机关领导职务,未履行考察公示程序。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规范市财政局选人用人制度,今后凡研究调整干部前征求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意见后,向组织部门上报请示报告,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干部调整事宜履行考核、划票等各项程序。考核通过后印发任职文件。坚决避免今后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完成时限:已完成
12.关于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不扎实方面。2021年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统计不实不细。2021年《党史学习教育相关数据统计表》中记录为群众办实事件数为8件,《工作推进情况表》中为6件,党组关于党史学习教育经验总结整章建制工作报告中表述为7件。《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制定范围仅局限于局领导班子,未将全局党员纳入学习范围。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按照反馈意见已指派专人对2021年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材料进行了梳理。建立市财政局我为群众办实事问题台账,梳理问题8条,对账销号8条。目前已规范完成。
完成时限:已完成
(四)聚焦落实上一轮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要求不到位方面
13.关于党组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方面。上轮市委巡视反馈问题38个,上报全部完成整改,经核实,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开展不规范,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2个问题存在表面整改,仅整改反馈指出的具体表现,未就同类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改,整改后反弹。整改期间只召开一次党组会部署分工落实整改问题,未持续跟踪整改。
责任领导:于帆
责任科室:人事教育科
责任人:秦旭梅
整改措施:一是根据巡察反馈意见,定期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整改工作进展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完成。二是定期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分析意识形态工作。三是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完成时限:已完成。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财政局党组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巡察工作要求,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持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持续深入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切实把整改成果转化体现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一)细化实化责任。市财政局党组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肩负起全面领导责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坚持常抓不懈。坚持目标不变、力度不减,紧扣市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持续推进整改,确保在高标准、高质量全部完成整改任务的基础上,对已完成的整改事项,认真开展“回头看”,巩固已有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对还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紧盯不放、一鼓作气,抓紧整改到位;对长期整改任务,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确保问题整改不留死角。同时,向党内外公开整改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巡察整改成效经得起实践和人民群众的检验。
(三)确保标本兼治。充分发挥治本功能,对照整改清单指出的共性问题深入研究分析,着重查找制度机制建设及执行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推动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扎紧制度笼子。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