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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信息

来源: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7-27 15:30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单位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依法公开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环罚〔202627

二、被处罚对象信息

当事人名称黑龙江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1MACMF5223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解希峰

三、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5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黑龙江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明:黑龙江齐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认定依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资产评估报告土地租赁协议、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等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结果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责令改正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7 (责任编辑: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