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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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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4-11-26 16:47

2024年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公告,涉及我市8家经营主体,1家生产主体和2024年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办1批次食品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市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鸭山市尖山区山河屯铁锅炖店使用的1.8寸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8月4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山河屯铁锅炖店使用的1.8寸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8月4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山河屯铁锅炖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11号)。

二、双鸭山市尖山区金沙河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金沙河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金沙河超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08)。

三、双鸭山市尖山区和盛隆超市四马路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和盛隆超市四马路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和盛隆超市四马路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07)。

四、双鸭山市尖山区胡智学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5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胡智学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5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胡智学蔬菜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09)。

五、双鸭山市宝山区鑫源食品批发行销售的香熏鸡(生产日期:2024年5月4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宝山区鑫源食品批发行销售的香熏鸡(生产日期:2024年5月4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宝山区鑫源食品批发行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81)。

六、双鸭山市山宝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香熏鸡(生产日期:2024年5月4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山宝肉制品加工厂生产的香熏鸡(生产日期:2024年5月4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山宝肉制品加工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82)。

七、双鸭山市尖山区都来顺老回回涮羊肉坊使用的8寸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8月4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都来顺老回回涮羊肉坊使用的8寸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8月4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都来顺老回回涮羊肉坊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10号)

八、双鸭山市尖山区鑫优来客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1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鑫优来客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1日),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鑫优来客超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13号)

九、鹤岗比优特启梦商贸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销售的都乐乐帝皇蕉(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8月13日),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鹤岗比优特启梦商贸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销售的都乐乐帝皇蕉(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8月13日),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鹤岗比优特启梦商贸有限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字〔2024〕112号)。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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