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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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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2024年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6期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公告,涉及我市8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双鸭山市尖山区立彬四季果品店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5),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立彬四季果品店销售的油菜(普通白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5),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立彬四季果品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59号)
二、双鸭山市岭东区好食材放心香粥包子铺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岭东区好食材放心香粥包子铺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岭东区好食材放心香粥包子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24号)。
三、双鸭山市岭东区好再来快餐店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岭东区好再来快餐店使用的餐盘(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岭东区好再来快餐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22号)。
四、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5),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年8月15),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尖山区可新四季果品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58号)
五、双鸭山市岭东区冬福肥牛火锅店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岭东区冬福肥牛火锅店使用的餐碗(抽样日期:2024年9月1日),大肠菌群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岭东区冬福肥牛火锅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26号)。
六、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鑫源批零商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9),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鑫源批零商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9),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鑫源批零商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64号)
七、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集贤煤矿天天生鲜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9),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集贤煤矿天天生鲜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9),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双鸭山市四方台区集贤煤矿天天生鲜超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60号)
八、垦区红兴隆双鸭山农场萬家員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10),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抽检基本情况
垦区红兴隆双鸭山农场萬家員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9月10),吡虫啉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情况及风险控制措施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垦区红兴隆双鸭山农场萬家員超市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市监处罚〔2024〕172号)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