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2305000127030001-00-2023-09-0413404256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务公开办
- 发文日期:1693762694000
- 名称: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 文号:双政办规〔2023〕6号
- 主 题 词:棚户区改造
- 时效:现行有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已经2023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二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双鸭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方案
为加快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总体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合理安置原则;
(二)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公开操作、集中连片推进原则;
(三)坚持功能完善、环境宜居、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四)坚持自愿申请、社会稳定原则。
二、工作主体
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改造搬迁安置等工作;各区政府是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宣传、安置统计、协议签订、房屋验收、原房拆除、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改造搬迁范围
我市各区建成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房屋,具体指: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为自然人且用途为住宅的平房;
(二)经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检测鉴定为危险房屋且用途为住宅的楼房。
四、安置方式
根据本地实际,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棚改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
五、工作程序
(一)入户核查。由各区政府组织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原房屋进行逐户核查、统计并建档立卡,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发布公告。由各区政府组织发布搬迁安置公告,告知搬迁安置范围、时间、方式等。
(三)申请确权。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向房屋所在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房屋所有权及面积认定。
(四)公示。由各区政府组织审查房屋产权人(确权后房屋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统称为“产权人”)确权情况并对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五)楼房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由所在行政区政府组织确定安置地点。所在行政区域无法安置的,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和各区政府统筹房源后组织确定安置地点。
(六)其他安置方式。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会同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协同组织实施。
(七)签署协议。由区棚改办负责对产权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签订安置协议。
(八)原房拆除。按安置协议规定时间搬离原房屋,房屋拆除后,经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
六、房屋所有权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或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房屋(统一称为“有照房屋”)所有权认定。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权属证明等材料,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确认房屋权属。
2.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已履行完成原矿务局房改手续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理部门确认房屋权属。
3.原房屋登记或管理部门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或房屋所在区政府管理部门确认房屋权属。
(二)无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统一称为“无照房屋”)的所有权认定。
房屋应达到以下标准:
1.2016年以前建成(以2016年5月航拍录像档案为准);
2.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室内层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达到37厘米;
3.有固定取暖设施、保温措施,满足房屋居住采光和通风要求,具备居住功能的房屋。
实际占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权属的,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区政府、评估公司等相关单位联合复查认定,在房屋所在社区予以公示。
(三)建筑面积认定。
1.有照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不动产登记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实际建筑面积超出登记或证明的面积,超出部分按无照房屋认定。
2.无照房屋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四)公有产权住宅应先履行房改手续,产权完全归居民私有后给予认定。
七、安置办法
(一)多层楼房产权调换。
1.产权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屋,可以合户安置。
2.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屋面积,可以分户安置。
3.安置户型。
原房屋是平房,产权调换安置分为靠户型安置和跨户型安置。安置面积小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为靠户型安置;安置面积大于55平方米为跨户型安置。
原房屋是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有照集中供热楼房,可以按认定的建筑面积1:1直接产权调换安置多层楼房。安置面积大于认定面积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为靠户型安置,大于认定面积20平方米以外(不含20平方米)按原房屋所在区域跨户型安置。
安置价格:经认定后的房屋面积,有照房屋安置价格为210元/平方米、无照房屋安置价格为420元/平方米。安置面积超出认定的房屋面积部分,靠户型安置价格为1080元/平方米;跨户型安置价格:尖山区为1720元/平方米,岭东区、宝山区、四方台区为1620元/平方米。
(二)高层楼房(电梯楼)产权调换。
1.产权人可以选择政府组织选定的高层楼房(电梯楼)安置,不享受多层楼房产权调换奖励10平方米政策。
2.产权人选定的电梯楼总价高于原房屋评估价格的,选定后按原房屋评估价格、高层楼房(电梯楼)定价及优惠政策结算价差。
3.原房屋和政府组织选定的高层楼房(电梯楼)价格均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
(三)商服、车库产权调换。
1.产权人可以置换原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建设的商服、车库。
2.产权人选定的商服、车库评估总价格高于原房屋评估价格的,选定后按原房屋评估价格、商服车库定价结算价差。
3.原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商服和车库的价格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确定的价格计算。
(四)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不动产专业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
(五)产权调换安置在原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区域内房源不足时,优先安置唯一住房居民;行政区域内无房源时,可在其他区现有房源中进行调配。
八、优惠政策
(一)选择多层楼房产权调换的,每户给予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选择多层楼房安置顶层的,在此基础上每户再给予10平方米的面积奖励。
(二)建国前老干部、老兵、荣获省级以上劳模称号的居民及低保户减免房款3000元。
(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居民家庭户籍中有65周岁以上老人或持有双鸭山残联2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行动不便(大病造成)等特殊群体,可以优先安置多层楼房低楼层或高层楼房(电梯楼)。
(五)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群体、因病至贫等居民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以享受产权共有政策,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不得大于原房屋面积20平方米(选择就近户型安置)。居民每户仅能享受一套产权共有楼房。
九、原房屋拆除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内居民原房屋的拆除工作,产权人办理入户手续前原房屋必须拆除。
原房屋拆除后,其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十、产权证办理
(一)安置房屋自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5年内为有限产权。5年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享受产权共有政策的产权人必须在缴齐房屋补差款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证)。如安置房屋在5年内上市交易,原房屋认定面积部分按150元/平方米补交房款,补交房款后房屋所有权全部归个人。
(二)居民提交搬迁安置协议、票据及身份证明,经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复核认定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选择商服、车库进行安置的产权人在签订协议且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中涉及个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在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权人应缴纳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
十一、房产评估
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依法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合理数据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各区政府委派代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十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设定抵押等物权。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十三、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处理。
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