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000279092302-00-2022-12-3113404103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1672437079000
- 名称:双政办规〔2022〕26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 文号:双政办规〔2022〕26号
- 主 题 词:火灾
- 时效:现行有效
双政办规〔2022〕26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
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双鸭山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深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对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未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条 火灾事故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下级政府管辖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启动和组织、调查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调查启动和组织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或者由本级政府指定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成员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
邀请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依规依纪依法同步开展火灾事故追责问责调查,并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分析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负责全面组织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调查处理工作方案,主持调查组成立会议,确定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主持召开阶段性工作会议,掌握调查进展情况,明确调查方向、调查重点,及时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督促、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审定信息发布内容和需要向同级政府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除外)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调查组组长有权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原则上由消防救援机构有关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二)负责组织现场勘查,搜集现场相关证据,协助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查明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提出认定意见,查明直接经济损失,确定火灾事故等级;
(三)从技术角度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负责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搜集有关资料和证据材料,结合技术组调查情况,开展调查询问;
(二)查明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其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认定;
(三)查明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查找单位管理问题;
(四)查明地方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五)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公职人员除外)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六)根据需要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及其部门、事故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资料调取登记、档案归集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材料综合汇总及会议记录;
(四)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五)负责对火灾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六)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依法依规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示意图和调查实验报告等。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准确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调查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理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及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查实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等对火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六十日。火灾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损失评估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组成立情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二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政府应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批复,对火灾事故进行结案。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火灾事故批复中,还应要求结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及时将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政府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布,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事故批复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纪委监委机关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批复文件、证据材料、追责处理材料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五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评估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评估组成员签名。
第二十七条 经评估,发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包括十五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十五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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