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305000279092302-00-2022-12-3113404102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1672436926000
- 名称:双政办规〔2022〕25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 文号:双政办规〔2022〕25号
- 主 题 词:方案
- 时效:现行有效
双政办规〔2022〕25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一老一小”
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已经2022年12月26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
双鸭山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6号)要求,促进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把改善民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群众幸福指数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全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民生福祉全面增强。
1.养老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双鸭山市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双鸭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双鸭山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和《双鸭山市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内容涵盖“用地用房、税费减免、经费补助、人才建设、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日益成型,养老服务政策支撑体系逐步健全。
2.养老服务设施逐年增加。按照“六统一”标准建设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20个,涵盖居家养老、图书阅览、文娱活动、书画健身、健康小屋、社区影院、亲子乐园、老年大学8项服务功能。新建4家区级养老服务机构、3家县级养老服务机构,4家大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陆续投入使用。街道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75%,50%的乡镇配建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的社区(村)建有日间照料室、老年活动室等养老服务站点。截至2020年,全市养老机构29家,床位8609张,其中公办养老机构20所、床位2840张;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54所、床位4151张;市场监管登记55所、床位1618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9.5张。
3.养老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全面实施了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2020年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分别提高至17736元/人/年和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指导标准分别提高至9996元/人/年和7008元/人/年。落实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将符合条件的高龄及失能老人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全市享受高龄津贴老人5330人,享受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补贴老人1143人。
4.养老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发展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建设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互联网+养老”,充分将老年人大数据管理、呼叫中心、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形成养老一站式平台服务,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新模式。
5.从业人员培训力度逐年加大。聚焦养老、托育等生活服务业优化发展需求,重点面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大力开展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职业技能培训。“十三五”期间,通过线上线下培训方式,举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20余个班次,共计培训近5000人次。全市养老机构服务人员833名,岗前培训率和持证上岗率95%以上。
6.托育服务逐渐恢复。“十三五”期间,全市托育服务体系还未建立,无独立登记注册的托育机构,仅有部分幼儿园有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多数婴幼儿还是以居家看护为主。
(二)发展趋势。
1.人口发展变化趋势。老龄化是全球性人口发展大趋势,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七普统计数据显示,全市常住总人口120.88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口29.2万人,占总人口的24%,人口老龄化总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的特征。据预测,到2025年,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人将超过39万人。同时,家庭少子化、小型化和空巢化趋势更趋明显,家庭照护能力下降势必需要社会养老服务补位。
近年我国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2000年实施“双独二孩”政策,2013年实施“单独二孩”政策,2016年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21年“三孩”政策落地。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长期看有利于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2.服务体系发展趋势。居家养老是基础,社区养老是依托,机构养老是支撑,养老服务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康养、医养、智慧养老等养老服务新模式的壮大,社会参与度的不断提高等,亟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现今中国大多数从业人员,以80、90后居多,此类家庭的特点为父母均为双职工,尤其是在近20年职业女性的大幅上涨,2021年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0—3岁幼儿的照料成了一大问题。隔代育儿存在观念差异,育儿嫂照料又担心幼儿的人身安全等诸多问题导致对优质育儿机构的需求与日俱增。
(三)面临挑战。
1.老龄化问题突出。一是城市乡村老龄人口比率高。全市常住总人口120.88万人,城镇人口82.67万人,农村人口38.21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口29.2万人,占总人口的24%,其中:城镇户籍老年人17.79万人,占城镇户籍的21.5%,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0.9%;农村户籍老年人11.41万人,占农村户籍的29.9%,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9.1%。二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口数量大。全市低保家庭老年人口2.5万人,城乡特困家庭老年人口1575人,城乡空巢、留守老年人口3258人。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低保、失能、半失能、失独、空巢和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口2.98万人,占全市老年人口比例的10.3%,其中困难家庭80周岁以上老年人3450人,占困难家庭老年人口的11.6%,全市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三是煤炭行业退休老人比例大。我市是资源枯竭的煤炭城市,煤炭行业退休老人因工受伤、患有职业病的老年人较多,受收入和身体状态限制,这部分老年人群体不愿离开家乡、更不愿离开家庭去机构养老。据初步统计,煤炭行业老人约有21.8万人左右,占我市老年人口的75%以上,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已迫在眉睫。
2.现有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率不高。目前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最小床位规模20张,最大床位规模330张,入住的老年人占公办床位的48.4%;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规模达100张以上的机构有13所,共入住的老年人占民办床位的34.7%,养老机构入住率偏低。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养老机构规模较小,服务内容单一,养老护理服务水平、居住水平、饮食条件、看病医疗水平不高;二是矿区老人大多养老保险待遇收入不高,最低千元的工资收入对困难家庭来说居家养老是首选;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老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热情不高,机构养老老人仅占老年人总数1 %左右。四是人员流失。东北地区冬季较为漫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了南方养老。我市在地理位置、旅居资源上与省内一些先进城市比还缺乏一定的引吸力度,每年我市外出选择养老人较多,而选择到我市养老的老年人极少。
3.养老服务相关产业发展尚不成熟。产品质量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面向老年人特定需求的产品较为欠缺。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力度不够。
4.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依然存在,农村养老服务相对薄弱。目前我市公办养老机构20所,其中农村养老机构5所,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小,服务目标人群基本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对象,同时护理人员大多为临时招聘人员,基本没有经过培训,也不能达到专业的护理水平,服务内容主要是为老人提供吃、住和看护,休闲娱乐、康复健身等服务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较城镇养老服务而言,存在发展缓慢、水平不高等特点。
5.托育服务需求与供给不匹配。2016—2020年,我市出生人口分别为8028人、7865人、6923人、5679人和5273人,出生人口不升反降,养育子女的照料负担,是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婴幼儿以祖辈参与日间看护为主,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及延迟退休政策的出台,隔代照料将面临更大的困难。托育机构数量不足、分布不均衡、托位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
(四)整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0以上,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建立面向全体老年人的综合评估体系;建立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每个区建有1个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个养老服务设施,每个社区建有1处老年人日间照料室,80%的农村设有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培训养老护理员和家庭照护者4000人次,推进实现每千名老年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超过1人;民办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符合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占比达到80%以上。
加快建立健全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给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扩大婴幼儿托育行业规模,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满足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积极推进双鸭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辐射带动区域内托育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到2023年,各县(区)每十万人至少建设1个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十万人以下的县(区)可依托社区、妇幼保健院、幼儿园等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到2025年,全市建立5100个托位,实现每千人口4.5个托位数,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总数达到830人,按年度逐步推进落实。
托育服务发展目标分解表
|
县区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
拥有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数(人) |
拥有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数(人) |
拥有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数(人) |
拥有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数(人) |
拥有托位数(个) |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数(人) |
|
|
尖山区 |
216 |
|
333 |
56 |
536 |
87 |
805 |
130 |
1138 |
185 |
|
岭东区 |
24 |
|
25 |
5 |
38 |
6 |
56 |
9 |
81 |
13 |
|
四方台区 |
33 |
|
39 |
6 |
64 |
10 |
94 |
15 |
136 |
22 |
|
宝山区 |
61 |
|
83 |
13 |
133 |
21 |
200 |
32 |
284 |
46 |
|
集贤县 |
201 |
|
309 |
51 |
497 |
82 |
746 |
120 |
1055 |
172 |
|
友谊县 |
84 |
|
130 |
22 |
194 |
32 |
290 |
47 |
412 |
67 |
|
宝清县 |
273 |
|
423 |
71 |
682 |
110 |
1025 |
165 |
1449 |
236 |
|
饶河县 |
108 |
|
158 |
26 |
256 |
42 |
384 |
62 |
545 |
89 |
|
合计 |
1000 |
|
1500 |
250 |
2400 |
390 |
3600 |
580 |
5100 |
830 |
托育服务发展规划指标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
1 |
新生儿访视率 |
98% |
98% |
98% |
98% |
约束性 |
|
2 |
生长发育达标率 |
98% |
98.3% |
98.5% |
98.7% |
约束性 |
|
3 |
预防接种率 |
95% |
95% |
95% |
95% |
约束性 |
|
4 |
安全防护指导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
5 |
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覆盖面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
6 |
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 |
2 |
3 |
4 |
5 |
预期性 |
|
7 |
每千人口托位数 |
1.32 |
2.12 |
3.19 |
4.5 |
约束性 |
|
8 |
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数 |
1500 |
3000 |
4500 |
6000 |
约束性 |
注: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和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数为累加数据。
养老服务发展规划指标
|
指标名称 |
2021年目标 |
2022年目标 |
2023年目标 |
2024年目标 |
2025年 目标 |
指标属性 |
|
每千名老人床位 |
29‰ |
30‰ |
30‰ |
30‰ |
30‰ |
约束性 |
|
区级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
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80%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85% |
90% |
95% |
100% |
100% |
约束性 |
|
县(区)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
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
|
50% |
55% |
70% |
80% |
约束性 |
|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 |
70% |
80% |
90% |
100% |
100% |
约束性 |
|
县(区)公办养老机构覆盖率 |
100% |
|
|
|
|
约束性 |
|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 |
50% |
|
55% |
60% |
65% |
约束性 |
|
护理型床位占比 |
48% |
|
|
|
55% |
约束性 |
|
民办养老机构评定一级以上占比 |
25% |
30% |
50% |
60% |
80% |
约束性 |
|
新建设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每百户20—30平方米) |
|
|
|
|
100% |
约束性 |
|
已建成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面积(每百户15—20平方米) |
|
|
0.3 |
0.8 |
100% |
约束性 |
|
医养结合示范项目 |
|
3个 |
4个(市级3个、岭东区1个) |
5个(市级3个、岭东区1个、集贤县至少1个) |
8个(市级3个、岭东区1个、每个县至少1个) |
预期性 |
|
智慧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 |
|
搭建市智慧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 |
|
|
1个(推动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个智慧养老街道或社区,遴选1个为我市示范项目) |
约束性 |
|
社区居家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试点 |
|
|
|
|
1个(尖山区1个建设示范项目,每个县区至少1个试点项目) |
约束性 |
|
银发经济主题示范园区 |
|
|
|
|
1个 |
约束性 |
说明:约束性指标要求各县区不低于全市年度目标。
三、重点任务
(五)健全服务体系。
1.统筹规划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充分利用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老龄人口数、幼儿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养老托育服务场所。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城镇建设工程,推进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和补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养老、含托育功能的幼儿园、托儿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具备条件的已建成小区通过政府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补足养老、托育设施。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和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在村域范围,发展村组睦邻点,推进“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互助式养老服务,形成镇有“院(所)”、村有“点”的设施网络,到2025年末,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为老年人、婴幼儿提供便捷舒适的环境和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残联、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城乡养老服务布局。加快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完善三个层级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即“街道(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级养老服务站—居民小区(村屯)级养老关爱之家”,完善农村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探索发展幸福院和养老大院等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注重将资源向社区、农村、居家给予适当倾斜,促进城乡养老一体化均衡发展。〔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和示范作用,优先收住能力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以及符合优抚优待政策条件的老年人,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和县(区)级福利中心、敬老院提质改造,建设一批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的公办养老机构。〔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立足建立托育多元化服务模式,加强托育服务规划布局,按年度分解落实托位指标、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数。全面推行“托幼一体化”服务发展模式,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机构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设施共建共享。支持和引领社会力量参与普惠托育服务。落实国家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积极营造养老托育类职业技能培训舆论氛围,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养老托育类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养老托育类职业培训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培养一批领军型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养老护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就业支持。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依据从业人员的年龄、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年限等及所在岗位职责要求,通过开展市、县(区)、机构三级不同内容、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婴幼儿照护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十四五”期间预计开展养老托育类补贴性培训近8000人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网信办、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政策落地实施。落实用地保障,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根据规定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整合或改造老旧小区中的房屋和设施,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存量企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及其他各项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相关价格收费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双鸭山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供给体系。
1.提高公办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能力。坚持公益属性,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和示范作用。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优先收住能力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以及符合优抚优待政策条件的老年人。支持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模式,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推进适老化、无障碍环境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改造升级护理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积极推进双鸭山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辐射带动区域内托育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到2023年,各县(区)每十万人至少建设1个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十万人以下的县(区)可依托社区、妇幼保健院、幼儿园等多种形式开展托育服务。到2025年,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符合一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全市建设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1个,建立托位5100个,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4.5个,托育机构保育人员总数达到830人。〔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推进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四同步”要求,按标准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推动已建成居住区按标准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发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枢纽、平台、辐射、服务和转介作用,全面链接政府、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村社站点等各方资源,通过建立养老顾问、热线电话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开展助餐、助医、助浴等各类养老服务项目,支持培养一批专业化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加强社区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卫生、文体等基础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推进现有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向居民小区延伸。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鼓励家政企业与婴幼儿照护机构合作,发展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针对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家庭养护照护责任。大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村居两委等基层力量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提供养老家庭指导服务,并为社区潜在被照护对象开展照护实训,以健康养护、心理疏导为核心内容,搭建此类家庭的自我防护体系。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婴幼儿教育课堂等,加强科学育儿知识的宣教和培训,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营造社会氛围。依法重点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履行法定赡养老人、监护儿童职责。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积极开展养老和托育服务的社会宣传和正面引导,发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基层组织通过社区宣传栏、宣传板、海报等途径,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开展敬老爱老、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弱势群体等志愿服务活动,营造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发展“托幼一体化”“托育医一体化”。充分利用教育部门“托幼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优势和幼儿园专业资源的聚集优势和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婴幼儿照护班,招收2—3岁幼儿,采取综合措施鼓励引导幼儿园改善条件,将出生婴儿减少腾出的空余幼儿园学位转化为托位。鼓励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含托育功能的幼儿园。强化部门联动,畅通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在登记、备案等各环节的渠道。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依托社区、公办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新建和改扩建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发展“医育结合”服务模式,促进婴幼儿养育、保育、教育与疾病防治、健康管理、早期发展有机结合。〔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坚持普惠主导,市场补充。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包,引导社会资本规范进入养老托育服务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服务供给。支持用人单位单独、联办或与社区联合,举办普惠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供给范围。
1.推进医养医育有机结合。支持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可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享受社会办医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多点执业,支持专业医师和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健康管理、疾病预防、中医养生、营养指导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与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探索医疗保健机构兴办托育机构,提升托育服务能力。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推动医疗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提供技术指导,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普及电子健康卡应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医护人员加强托育机构健康指导,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延伸发展。推动“养老+”多业态深度融合,支持养老服务与旅游、文化、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探索建立银发经济主题示范园区。支持中医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家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群开展上门诊视、保健咨询等服务,探索设立中医药小镇、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特色康养机构。丰富托育照护服务方式。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和自身服务能力,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在满足不同需要的同时,提供开展差异化服务。针对6—12个月、12—24个月、24—36个月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为入托婴幼儿分别提供差异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入托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实施儿童早期发展项目,提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促进婴幼儿保育、教育、养育有机结合。〔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智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托育领域的应用。在街道和社区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线上线下等老年服务项目。探索发展“互联网+机构+家庭”服务模式和“互联网+托育服务”,推动机构和家庭、线上和线下有机结合,鼓励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接育儿咨询、家长课堂、孕妇学校等技术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营商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服务。鼓励利用现有老年教育资源,向乡镇和农村辐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稳定丰富的教育服务。鼓励职教集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老年体协、老年教育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发展线上学习、互动交流等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专项培训,提升老年人信息技术能力。加大对老年人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投入,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保障大龄劳动者就业权利,创造老有所为的就业环境。〔市教育和体育局、职教集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老干部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支持建设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向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或普惠性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哺乳室等母婴设施的建设,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妇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残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规范监管体系。
1.加强协同监管。积极推进养老托育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智慧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地审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涉及资金等监管。将养老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指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严格开展“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加强面向养老托育机构、退休老人、婴幼儿家长等的案例宣传和指导,及时公告新型诈骗手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营商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双鸭山市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分级制度,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等信用信息和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双鸭山)”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的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市营商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综合评价行动。建立养老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等级评定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逐步推行养老托育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健全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政策挂钩。〔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九)建立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党政同责,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成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的双鸭山市“一老一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好统筹协调职责,民政、卫健部门要负起牵头推进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和方案分工,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持续抓好落实,营造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政务服务,营造发展环境。
公开发布养老托育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托育政务服务清单,简化和规范办事流程,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设立、备案等提供指导和便利服务。依托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提供养老托育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发展改革、民政、卫健等部门要围绕推动养老托育事业、产业发展,逐级建立完善项目库,强化示范项目带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开展方案实施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支持,促进多元发展。
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机构建设。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养老托育需求变化,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引导保险资金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托育事业,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双鸭山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数据支撑,聚力指标建设。
由统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及时跟进了解国家、省各项养老托育统计指标体系建设进度,建立定期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推进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1.重大政策清单
2.重大要素清单
3.重大项目清单
附件1
重大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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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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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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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政策 |
1.养老托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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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养老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托育用地出让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养老托育企业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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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利用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改造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做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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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政策 |
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绿色通道,缩短企业办证时间。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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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涉及、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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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500 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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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托育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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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税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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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施差异化运营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符合条件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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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养老托育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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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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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价格政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水、电、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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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将福彩公益金按相关政策提取后,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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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支持政策 |
1.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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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托育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托育机构的融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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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才支持政策 |
1.推进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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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把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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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养医育支持政策 |
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机构设立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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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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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为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卫健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提供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控制等技术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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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防支持政策 |
1.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做好养老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养老托育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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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托育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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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养老托育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指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托育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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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要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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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名称 |
“十四五”保障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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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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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补助 |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和《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登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对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收住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并提供专业照护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达到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按其收住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补助。入住满一个月的,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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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地;国家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如变为营利性的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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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 |
民办养老机构可按成本交纳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水设施使用费。对用于服务对象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对民办养老机构安装和使用电话、有线电视等业务给予优惠,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优惠期为3年;电信运营部门给予互联网免费安装和流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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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
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时,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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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政策 |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兴办人,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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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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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准入 |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根据规模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由监管部门对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信用部门将其在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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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优先 |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配套设施。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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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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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申请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后,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按照备案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基本条件告知书。对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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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协调和争取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平台的借款和低息贷款扶持,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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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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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队伍 |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
附件3
重大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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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期限 |
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和内容 |
总投资(万元) |
资金来源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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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 |
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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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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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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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鸭山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养老护理能力改造提升项目 |
改建 |
2023—2024年 |
尖山区 |
该项目为对第二社会福利院11237平方米公寓楼供水、供热设施、地板、室内门、防火门、照明、厕所等进行改造,购置护理床。 |
538 |
538 |
|
市民政局 |
|
2 |
双鸭山市尖山区养老社区项目 |
新建 |
2025年 |
尖山区 |
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设面积10000平方米,按照“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新模式,为老人提供医疗、娱乐、居家及智慧管理服务。可容纳500张床位。 |
4800 |
3840 |
960 |
尖山区 民政局 |
|
3 |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山河敬老院项目 |
新建 |
2025年 |
四方台区 |
占地面积9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配套建设院区消防、给水、排水、供暖等其它附属配套设施。 |
3000 |
|
3000 |
四方台区 民政局 |
|
4 |
双鸭山市友谊县特困供养服务中心项目 |
新建 |
2022—2024年 |
友谊县 |
占地2504平方米,建筑面积2931.68平方米,绿化2000平方米,新建化粪池1座,配套建设给排水、电气、暖通等附属设施。 |
1888 |
1510 |
378 |
友谊县 民政局 |
|
5 |
双鸭山市宝清县社会福利院青原敬老院新建项目 |
新建 |
2022—2023年 |
宝清县 |
用地面积8412平米,建筑面积4180平米,其中:养老综合楼建筑面积4000平,设置床位150张,消防泵房180平米,配套建设消防水池及其他公用辅助工程。 |
1560 |
1248 |
312 |
宝清县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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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双鸭山市饶河县养老综合体服务项目 |
新建 |
2023—2025年 |
饶河县 |
占地面积17256.56平方米,建筑面积21250平方米,设计护理型床位500张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 |
7500 |
6000 |
1500 |
饶河县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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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双鸭山市饶河县荣久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项目 |
改扩建 |
2023年 |
饶河县 |
占地面积600平方米,原有建筑改建1194.48平方米,改建康养护理床位35张及其相关配套附属设施。 |
420 |
210 |
210 |
饶河县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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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育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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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双鸭山市托育服务综合指导中心项目 |
新建 |
2023—2024年 |
尖山区 |
占地面积6366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设置托位80个,设托育服务用房、托育从业人员培训用房、婴幼儿早期发展用房、监督管理用房、设备辅助用房。配套建设场区围墙、硬化、绿化等。 |
1500 |
1200 |
300 |
市妇幼 保健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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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双鸭山市岭东区博爱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改建项目 |
改建 |
2024年 |
岭东区 |
岭东区博爱幼儿园内增加24个托位 |
30 |
15 |
15 |
岭东区博爱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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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第一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改建项目 |
改建 |
2023年 |
四方台区 |
四方台区第一幼儿园内增加39个托位 |
50 |
25 |
25 |
四方台区 第一幼儿园 |
|
4 |
双鸭山市宝山区芳草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改建项目 |
改建 |
2023年 |
宝山区 |
宝山区芳草幼儿园内增加83个托位 |
110 |
55 |
55 |
宝山区 芳草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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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双鸭山市饶河县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新建项目 |
新建 |
2023—2024年 |
饶河县 |
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3个托育班型,设150个托位。建设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及相应配套附属设施。购置大型教学器材、教具、课桌椅、视频监控系统等。 |
2600 |
2080 |
520 |
饶河县 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