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2305000279092302-00-2023-04-1013404188
- 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1681061897000
- 名称:双政办规〔2023〕4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本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双政办规〔2023〕4号
- 主 题 词:重点项目
- 时效:现行有效
双政办规〔2023〕4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市本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市本级)重点项目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市本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双鸭山市(市本级)
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市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落地生效,依据《全省百大项目建设奖励方案(试行)》(黑政办发〔202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奖励资金,是指2019年以来省政府奖励市本级的省百大项目、省重点项目资金,同时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适度匹配一定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的重点项目前期费及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支持”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及市区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列入国家、省、市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重点及大中型项目,特别是拟于近期实施的重大项目。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市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市委市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
(三)拟列为下一年度省级、市级重点产业项目。
(四)跨县(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和获得其它前期费支持的重点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开会研究到实现开工前的一系列工作。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咨询、评估、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整个前期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费用。项目前期费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课题报告编制服务费、前期工作的相关服务费用。
(二)标底编制及招标管理费、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
(三)技术图书资料费、劳务费、差旅交通费等。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费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先核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再按比例进行支持的方式安排前期费,同类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安排资金,项目前期费使用标准按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时,项目匡算总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总投资0.5%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按总投资1%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总投资1.5%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匡算总投资,依据项目建设规模、以往同类工程造价等进行匡算。
第九条 对建设类项目,按照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项目类型、重要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支持。
(一)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50%支持,市级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30%支持。
(二)产业发展类建设项目。省级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30%支持,市级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20%支持。
(三)当省、市不单独推行省级重点项目或市级重点项目时,年度计划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视同省级重点项目,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项目视同市级重点项目,按对应比例给予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费用。分为“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经费”两个部分:
(一)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经费:是指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策划生成项目评审等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储备管理平台开发及维护费、调研费、资料费、论证费、评审费、委托编制费、咨询费、劳务费、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
(二)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建设推进过程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及维护费、项目管理平台开发及维护费、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策划生成和建设推进综合协调部门,根据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需要安排项目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前期工作方案(含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表)、项目前期费申请表、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经汇总、筛选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初审,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及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意义(项目提出背景、建设必要性、建设意义等)、项目概述(项目总投资、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资金筹措方案等)、项目前期工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等。该方案所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前期工作进度安排(20**年**月—20**年**月)等。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费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重点项目前期费金额,承诺的前期费投入额度等。
第十五条 综合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委托专业项目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前期经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
(二)开展项目前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前期总费用估算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前期费情况,以及专业项目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的评估结果,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单位和资金额度,安排下达市重点项目前期费计划。项目前期工作完成50%(按照项目匡算总投资确定的前期工作总费用),拨付支持总额的20%;项目开工建设后,拨付支持总额剩余的80%。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和管理重点项目前期费。
根据职能分工,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项目前期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日常监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前期费下达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按计划完成前期工作任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重点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重大项目前期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工作进度及计划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市重点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逐级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的市重点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市重点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当年未使用完毕的,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对市重点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完成。
第二十八条 针对审计、监督和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市重点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区(含双鸭山经开区)的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
(三)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工作经费按照对应科目规定程序使用和核销。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所获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请指南(试用本)
附件
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
申 请 指 南
(试用本)
双鸭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二三年三月
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请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年初、年中2次集中申报,特别重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单独申报;
二、项目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申报所需材料清单报送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费申请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表、综合信用承诺书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依据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含双鸭山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筛选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委托专业项目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进行研究、筛选、论证后,确定支持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履行下步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单位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前期费拨款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前期费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请流程图
附件:1.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2.《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格式及编制说明
3.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请表
4.综合信用承诺书(样本)
附件1
申报所需材料清单
类别 |
材料名称 |
备注 |
必须提供 |
项目前期工作方案 (含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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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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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用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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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管理执照 (政府投资项目可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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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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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提供* |
市场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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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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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品的小试、中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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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品各种相关监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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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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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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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指材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尽量提供。
附件2
《项目前期工作方案》格式及编制说明
《项目前期工作方案》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盖章)、推荐单位(区、部门)和编制日期等项内容。同时填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表,作为该方案附表。
《项目前期工作方案》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项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意义。包括项目提出背景、建设必要性、建设意义等
三、项目概述。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起止年限、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安排、资金筹措方案等
四、项目前期工作安排。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
**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表
序号 |
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
前期工作进度安排 (20**年**月—20**年**月)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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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申请表
市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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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审意见: |
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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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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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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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和省、市规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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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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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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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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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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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项目资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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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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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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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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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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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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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申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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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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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情况 |
法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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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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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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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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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条件 |
需占用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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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煤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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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水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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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电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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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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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通信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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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综合信用承诺书(样本)
我单位现因“(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双鸭山市重点项目前期费,为保证市发展改革委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并正确决策,我们现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全部是真实的;
二、我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项目开工时间、本年度已投入前期费数额、前期费出资比例、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
四、申报的项目权属明确,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不涉及经济、法律和产权纠纷等事宜;
五、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调研和审查,但不干预其工作的独立性。
我单位对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