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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政办发〔2024〕18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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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4〕18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双鸭山市自然资源
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双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双政办发〔2022〕46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0〕20号)工作要求,为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我市第三次国土调查等成果,清晰界定我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为推进我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序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确权颁证等工作提供数据基础。
二、工作任务
开展我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划清我市集体与集体、集体所有与全民所有之间所有权界线,做到确权登记颁证到村集体,其中对我市由中央、省政府直接确权颁证导致其权属界线与我市83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重叠的区域,划为权属重叠区,形成权属重叠区报告,由权利人双方及乡(镇)政府签章、存档,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使用现状,待国家明确处理意见后,再行处理。有序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衔接工作,在明确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基础上,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要有序开展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我市县(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省统一部署,做到应发尽发。
开展我市全民所有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完成集体土地确权颁证基础上,2025年至2028年,各县(区)人民政府逐步开展辖区内本级人民政府代为行使所有权的国有耕地、林地、河流水面、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权籍调查,全面查清本辖区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划定不动产登记单元、建立不动产登记簿、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系统,实现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全覆盖。
三、组织保障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开展省级交办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进行工作调度,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业务指导;负责编制《双鸭山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完成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所需的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数据、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动产登记发证资料、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数据、采矿权登记数据、生态保护红线等成果;负责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我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
(二)市公安局。
负责配合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涉及农户户籍信息查询、核对工作;负责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生涉黑、涉恶行为的打击工作。
(三)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四)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本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界线划定成果;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工作;负责配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相衔接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工作;协调、指导、协助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矛盾和纠纷。
(五)市林业和草原局。
参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成果;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等森林专项调查成果、森林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成果、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草地资源清查、保护、规划等成果;协调、指导、协助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及林草问题引起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负责林木、林权审批工作;组织我市各国有林场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六)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提供开展确权登记年度内的由省政府批复的各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七)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寒葱沟水库、山河水库等由我市确权登记的河湖水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提供河流、水库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功能区划、河长制成果、取水许可等相关资料;参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指导、协助解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中所产生的涉水矛盾和纠纷。
(八)各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完成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集体、企事业单位配合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调整审批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集体统一确权换证工作;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不动产权属来源的审核、登记主体确认等工作;调处解决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权属争议以及其他矛盾纠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在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开展相关业务的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组织架构,成立县、区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小组,其中各县政府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于2024年4月末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实施方案,定期对各县(区)工作开展跟踪、推进。
(二)强化宣传动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为契机,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加强业务培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规范操作。坚持政策导向,加强业务培训,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严格登记资料审查,避免非法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等违法行为借确权登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