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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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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双政办发〔2024〕27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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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办发〔2024〕27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政府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区域或者临时指定的经营场所和规定时段内,开展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二、合理划分摊区,县(区)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划定食品摊区应当统筹考虑交通、安全、噪音、市容等因素,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属地食品摊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区管理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业务培训;
(二)定期对食品摊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对食品摊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对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五)建立食品摊贩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摊贩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四、城管部门为食品摊区的主管部门,对食品摊区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食品摊贩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域;
(三)设置标识牌,标明摊区名称、管理单位、经营时段;
(四)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食品摊区卫生整洁;
(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六)检查督促食品摊贩遵守摊区食品经营规范;
(七)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核查处置。
城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附件:1.食品摊贩登记卡参考样式(正面)
2.食品摊贩登记卡参考样式(背面)
附件1
食品摊贩登记卡参考样式(正面)
双鸭山市食品摊贩登记卡 摊位号:
经营者姓名: 联系方式: 经营品种: 经营方式:£ 销售 £ 制售 摊位经营地址: 经营时段: 登记日期: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登记机构(章)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摊区管理部门投诉举电话: |
附件2
食品摊贩登记卡参考样式(背面)
本人郑重承诺
一、尚德守法、诚信经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列》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放心食品。 二、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环境、用具和个人卫生。 三、不采购和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来源不合法的原料和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 六、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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